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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昭通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昭署发〔2000〕33号)和《鲁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鲁政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局拨付,由县医疗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审核报销。
  二、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线制度,在最高支付线内的合理费用实行定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报销最高支付线标准:顺产800.00元,难产1200.00元,剖腹产2000.00元。
  四、报销医疗费用时,必须出具计划生育部门第一胎《准生证》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及复印件、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单位证明。无上述证明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生育用药规定、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等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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