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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提升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9-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民营经济和开放型经济发达优势,积极引进境外先进企业与我市民营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提高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竞争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充分认识推进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重要性
  1.统一思想认识。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提升产业层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主动把握世界产业转移加快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开放型经济发达优势,积极促进和扶持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利用境外先进企业的技术、管理、市场、品牌、资金等优势,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民营企业,是进一步保持和提升民营经济优势的需要,是快速提升民营企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广大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不断提升“以民引外”层次,努力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新的飞跃。
  二、明晰思路,突出重点,加大推进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的工作力度
  2.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消除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观念障碍、体制弊端和政策限制,创新合作模式,提高合作质量,通过以存量带增量,以外资带内资,不断拓展内外产业合作空间,努力实现内外统筹发展,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
  3.突出工作重点。促进一批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品牌基础、较大市场规模的优质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境外行业龙头企业、技术领先企业等境外先进企业通过资金引进、技术引进、管理引进、品牌联合、营销网络共享、产业链互补、资本市场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合作,努力提高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水平。
  三、加大扶持,优化服务,提高推进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有效性
  4.鼓励合资合作。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吸收外资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中方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作为投入,经评估后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资产增值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奖励给中方企业。民营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及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凭主管部门证明减按50%征收。
  5.保障土地供给。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投资强度达到或超过省市控制指标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确需增加用地的,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安排项目用地。
  6.保障水电供应。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成功实现合资合作,按照其生产用电和用水的实际情况,专门落实有序用电和用水计划,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同时,提倡和鼓励企业节能发展。
  7.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凡与境外先进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投产1年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投产1年后,一次性奖励25万元人民币,并予以表彰。
  8.鼓励技术改造。对合资合作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条件的,可以向市经济委员会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申请8%的资金补助。
  9.鼓励自主创新。合资合作企业研究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可以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给予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扶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0.扶持自主品牌发展。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以民营企业自有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持续3年以上的企业,享受市政府规定的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合资合作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尽可能扩大授信额度,优先解决我市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并提供优惠利率。
  四、加强领导,多级联动,形成推动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互动性
  12.密切政企沟通。建立市领导定期到重点民营企业调研制度,积极推进重点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
  13.加强业务指导。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专家咨询服务机制,为民营企业在合资合作谈判过程中无偿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翻译等方面服务。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客商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积极为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的合资合作牵线搭桥并建立上门服务工作制度,促进我市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
  14.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镇(乡)、街道作为推进本地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的责任单位,要出台相应鼓励政策,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15.建立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参照原有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结合各地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通过对提高发展水平的考量,引导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
  16.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广大民营企业作为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主体,要解放思想,破除小富即安的保守观念,建立不进则退的忧患意识,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积极探索通过多种途径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
  本意见所称的境外先进企业指世界500强企业、境外行业龙头企业和技术领先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度公布的《财富全球500强》为依据;境外行业龙头企业、技术领先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共同认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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