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价函[2006]65号
江夏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夏价〔2006〕15号)收悉。经请示省物价局,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882号)关于“未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新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规定,你区凡原未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新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请你局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并会同供电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此复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