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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 2007-09-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巢政[200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力争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规范化卫生院、每个建制村有1所规范化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更加完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其余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学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100%具有执业资格;建立健全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偏上水平。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转为医院、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切实改善乡村卫生服务条件,5年内建设70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69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统筹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业务合作,增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能力。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保障经费;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市、县(区)与省级平台并网运行;逐步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水平,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资金节余控制在筹资总额的15%以内;取消定点医院区域位置、分类性质和隶属关系等方面的限制,减少报销环节,取消病人转诊转院审批制度;采取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等办法,鼓励开展和选择中医药服务项目;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价廉、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五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体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可实行零起付线;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三)切实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实行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普及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学历教育,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各类高等医学教育学习。大力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轮训乡村卫生机构技术人员。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赴省、市级医院进修,为每所卫生院培养2―3名业务技术骨干。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从2008年起,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的财政差额补助标准,并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每建制村1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全面建立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
  (四)建立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机制。组织三级医院支援县医院,二级医院(包括县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执行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定期服务的制度。从2008年起,从县及县以上医院每年选派50名(其中,市级医院10名、县级医院40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挂职,每个周期一年。挂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继续执行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政策。对挂职和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生活保障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形成吸引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对开展一类疫苗免疫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控制处理、妇幼保健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突出抓好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切实做好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完善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积极创建“爱婴卫生院”,认真实施“降消”项目,不断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职工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合同管理;切实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改革内部分配制度,体现服务技能和劳动价值,并向技术骨干和重要岗位倾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提高诊疗质量,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药品、财务及人员等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对纳入市民生工程建设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和管理。
  (七)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监管。加强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深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关心农民健康、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将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人事、编制、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加快发展。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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