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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农业局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建立行政服务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漯农[2007]139号

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效行政服务机制工作实施意见》(漯发〔2007〕17号)文件精神,根据漯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订了《漯河市农业局行政服务承诺制度》、《漯河市农业局限时办结制度》、《漯河市农业局首问负责制度》、《漯河市农业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请局属各科室及各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漯河市农业局行政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高效行政服务机制,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实行办事公开
  市农业局各科室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开。各科室、事业单位在各自办公室内张贴公开办理的事项,以便于群众监督。
  (二)提高办事效率
  凡属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审批类”工作事项,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1. 规划范围内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初审,接到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办结;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接到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办结;
  3. 渔业船舶检验,接到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办结;
  4. 捕捞许可证核发,接到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办结;
  5.农作物植物检疫,接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办结;
  6. 主要农作物及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接到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办结;
  7. 主要农作物及一般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接到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办结。
  (三)实行文明服务
  1.实行首问负责制。凡被来本局办事的群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来者。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的方位或电话号码。
  2.坚持文明接待制度。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实行“三个一样”,即生人与亲友一个样、初次与再次一个样、群众与领导一个样。严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发生。做到“三个谢绝”,即谢绝一切妨碍公务的请客送礼和公费娱乐,谢绝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工作人员家中商办有关工作业务,谢绝把商品经济交换原则掺入工作中。
  二、服务承诺的监督
  1.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事业单位实施服务承诺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实施服务承诺制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通报结果,并作为局工作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试的重要内容。
  2.服务对象发现责任单位或当事人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及本局监督机构投诉(监察室电话:3177506),也可以向局办公室投诉(电话:3132426),一周内予以调查答复。
  三、服务承诺的奖惩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经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换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立即调离所在工作岗位,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对在贯彻服务承诺制度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附:漯河市农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结时限,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中对具体事项办结期限的规定,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均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及监督检查,局党组决定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追究。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受理的事项需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批的,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科室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单位确定的机构或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监察室对进入本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办公室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的预警、督办,每季度或者半年对各科室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向局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列入本局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监察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时间,综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各科室、直属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未能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部门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各科室、直属单位告知的时间到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各科室、直属单位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各科室、直属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检察室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漯河市农业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效行政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漯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外来办事人员到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本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办事人员办理的事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解答办事人员的咨询,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机关规章制度,在限时服务的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不得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推诿、拖延。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向来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虽属本科(室、站)业务范围的事务,但不属于本人主管的,能受理的,应先受理,并向科(室、站)负责人报告,由科(室、站)负责人指派主管人员承办。
  (三)对非本科(室、站)业务范围的事务,应引导办事人员到相关处(室)。相关科(室、站)最先接待者为首问负责人,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五条 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立即办理。对不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在事项办结后及时告知办事人,并征求办事人对所办事项的意见。  ’

    第六条 对来机关办事人员询问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告知所询问事项的管辖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应言行文明,态度和蔼,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生硬地回绝来人。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不按第四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漯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漯河市农业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作透明度,方便服务对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本局对各类须经本局审核、审批的报件,窗口受理和业务科室承办过程需要补充完善的报件材料,分别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办理。
  四、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五、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按各类业务须知中确定的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对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其需补充材料的事项。
  六、业务科室承办过程一次性告知。各业务科室按各自的任务分工,对专门上门咨询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派专人接待,并根据其要求,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对来本局办理有关业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及相关事项;对需补充材料较多的,要用书面形式告知。
  七、凡被告知补充材料的报件,视为重新受理,时限自补充材料之日起算。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局工作人员,按照《漯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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