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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商品真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21 生效日期: 1988-02-2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不少被侵权单位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人、来函,要求我局对商品的真伪做出认定。我局意见,商品是真是伪,应请正宗商品的生产厂家或相应的检验部门认定,由其提供证据。 
  以上意见,请通知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注意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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