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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申请商标注册报送图样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17 生效日期: 1986-12-1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人未能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商标图样,有的图样不够数量,规格不符合要求;有的图样层次不清楚,对指定颜色的商标不送黑白墨稿等,给商标审查、公告和发证等工作带来不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申请商标注册报送图样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在商标核转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指定颜色时报送的黑白墨稿,必须是黑白分明、反差鲜明、图样清晰的照片或绘制的图样。不得报送复印件或者墨稿中未涂实的图样。 
  二、商标未获准注册之前,不得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R)”标记,在报送的图样中应予删除。 
  三、商标的文字要准确、规范,使用简化字的,必须按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的简化字总表(第二版)执行,废除的异体字不能使用。 
  四、除商标局准许的情况之外,应将报送图样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宣传商品的其它文字图形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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