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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0 生效日期: 2007-11-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7]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65号)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确定自2007年11月起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威海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市情调查。借此将摸清全市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对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实施治污减排计划,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威海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凡属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威海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认真开展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市与各市区、开发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奠定污染源管理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依据本次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体系和平台,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场)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量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中心城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行政部门普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80%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以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方法核对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7年11―12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污染源监测,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聘用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11月)。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排污单位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汇总、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市级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各市区、开发区要对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并报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对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报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6月份起,组织污染源普查抽查,进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并于11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市区、开发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市环保局会同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贯彻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部门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区、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及支持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开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市发改委、经贸委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建委负责组织生活源普查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水利、畜牧业、海洋与渔业污染源的普查,具体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市水利局负责淡水污染源普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近海滩涂养殖场污染源普查。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市环保局负责配合市发改委、经贸委、建委做好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市统计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市畜牧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源普查。威海军分区负责牵头组织驻威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及环保设施的普查。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四)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市区、开发区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各市区、开发区负责本级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普查中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各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市里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当地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各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提高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顺利实施污染源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环保局编制全市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确保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市级财政主要承担以下方面的经费保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转;制定全市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技术实施方案;编印全市各类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员工作手册和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开展宣传工作;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的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农业污染源样本测试;普查数据的汇总、加工、分析和建档;建立市级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系统;普查验收与总结表彰等。
  各市区、开发区普查经费分别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市区、开发区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人员培训,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人员
  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抽调得力人员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大企业、社会中介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人员。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威海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茂德(副市长)
副组长:李延茂(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吉茂(市环保局局长)
    吕晓东(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胡禄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逢洋(市发改委副主任)
    郑维峰(市经贸委副主任)
    朱玉堂(市公安交巡分局政委)
    张春晓(市财政局副局长)
    岳初建(市建委副主任)
    马庆瑞(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德光(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国进(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李 彬(市环保局副局长)
    丁玉波(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 钢(市畜牧局副局长)
    刘玉刚(市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闫荣臣(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志波(威海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李彬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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