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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7]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促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批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六)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七)责任与权利相一致,严格实行问责制。
  二、审批范围及权限
  (一)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
  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在其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其他应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
  1.建设项目用地在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2.建设项目用地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
  (三)征收土地面积在下列范围的,报省政府审批: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35公顷的。
  2.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四)下列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审批:
  1.在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分别由市、县政府审批。
  2.为实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省辖市政府审批。
  3.其他依法应由市、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
  (五)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征收农用地的,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超过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三、审批管理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由各级政府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省政府负责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实施与管理;各市、县政府按照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使用土地,实际用地超过计划指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省政府负责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指导与管理;各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与补划基本农田不到位的,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
  (三)省政府负责对全省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用地审批具体工作实施考核与监管。
  (四)市、县政府要对上报的建设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文档资料详实可靠。
  (五)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后的实施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得出现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现象。
  (六)市、县政府负责土地批后监管;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对依法批准的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供地。
  四、审批条件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编制、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3.城市、集镇、村庄分批次用地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且补充的耕地面积、质量必须验收合格。除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型水利水电设施、交通项目外,必须落实“先补后占”要求。
  5.属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须通过听证、论证,并按规定补划基本农田。
  6.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准确,权属无争议。
  7.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完备。
  8.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9.城市、集镇、村庄分批次用地批后年度供地率达到70%以上。
  10.市、县政府及用地单位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税费。
  11.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要求。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产出效益、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各项指标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要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标准、数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须通过用地预审。
  (三)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条件
  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问题的建设用地,依法可以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在依法实施处罚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后,方可依法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五、审查报批程序
  (一)报省政府批准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1.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建设用地请示,并附对县级政府拟定的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
  2.省政府将市级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及有关材料转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3.省国土资源厅每半个月将审查同意的建设用地请示进行汇总,形成综合审查报告,报省政府。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市级政府请示土地转用、征收的面积、地类和权属情况,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情况等,并附各市政府用地请示及必要的汇总表格。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特殊情况报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
  4.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并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备案。按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5.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辽阳9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国务院批准后,其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在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后,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由有关市组织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开展基础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情况后,以市为单位报批。
  2.对市级政府上报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请示及有关报批材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就有关问题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未反馈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对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建议批准的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3.对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相关市政府,并抄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备案。按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足额缴纳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手续。
  4.各级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按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实施供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颁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三)新民等15个扩大经济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可直接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上一级市人民政府。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村为单位汇总后,单独分批次逐级报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但因建设需要将农村村民住宅拆迁,新安置用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随建设项目用地一并报批。
  六、审查报批时限及要求
  (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需要实施听证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建设项目用地跨县域需由省辖市汇总上报的,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有关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须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省政府在接到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上报的用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实施审核签批。
  (七)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县政府或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的,该批次(项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作废,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收回。
  七、审批监管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与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与相关制度要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为加强全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成立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分配方案,制定加强土地调控的措施,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日常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领导。
  (三)各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要对同级土地审批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群众信访反映的违法违纪用地、批地行为,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处理。
  (四)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
  (五)对省政府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情况,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建设用地审批。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相关事项
  其他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建设占用耕地验收和补划基本农田等各项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文岳 省长
  副组长:许卫国 常务副省长
      鲁 昕 副省长
  成 员:周万春 省政府副秘书长
       焉锦林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贾德茂 省信访局局长
      成 刚 省监察厅厅长
      姜作勇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邴志刚 省财政厅厅长
      刘 铭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王正刚 省建设厅厅长
      万福民 省农委主任
      王文权 省林业厅厅长
      王 悦 省审计厅厅长
      王秉杰 省环保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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