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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文号: 藏建管[2007]130号

各地(市)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建设厅建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891―6812421、6833349、6822557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我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加快建立我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区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和工程评奖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等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不良行为认定表》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比照其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记录。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监督管理机构;地(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职能机构,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汇总表中所列不良行为内容,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不良行为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并做好相关事实证据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逐级上报已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第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报批评;
  (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决定前15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被记录的当事人,若被记录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做出明确答复。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不良行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西藏建设网(www.xzcs.gov.cn)上公示全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名称、内容、有关处理结果、公示时间等。不良行为的记录有效时间为6个月至2年。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办机构,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时间,但最短不超过3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应延长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时间。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不良行为记录承办机构,对不良行为记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不良行为确认、公示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和存在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随意撤销未到期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不良行为记录承办机构,应当整理和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对公示期满的不良行为记录,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信息转入企业信息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在确定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时,应当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西藏建设网上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行为,进行比选。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6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从当年元月1日起对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西藏建设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6个月。排序原则为统计周期内当事人不良行为公示时间(月份)的总和。
  第十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每个统计周期内排名前5名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 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在公示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对工程承包企业或承揽业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可暂停其承揽业务或执业,暂停时间为3个月至1年;
  (二)对在我区从业的区外企业和个人,可按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对其不良行为逐级上报,直至清出本地区建筑市场;
  (三)对建设单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可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评标专家可暂停其评标资格,直至清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藏建管[2003]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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