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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国办发〔2007〕54号、皖政办〔2007〕61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单位)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抓好宣传培训编制或修订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人事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将其列入培训内容;司法、法制等部门要将其列入“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其他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抓好学习培训。《条例》正式施行前,要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任务,并按时公布。
  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尽快在本地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条例》和中办发〔2005〕12号文件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建立负责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按国办发〔2007〕54号文件要求,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07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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