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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2 生效日期: 2007-09-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淄卫字[2007]22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当前,传染病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原已被控制的传染病有死灰复燃的趋势,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突发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耐药菌株不断增加,感染性疾病发病率上升,治疗难度加大,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潜在的严重威胁。
  近年来,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字[2004]292号)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将医院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在疾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不能适应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感染性疾病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提高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和感染控制水平,增强医院预防、控制传染病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和要求,将医院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卫生体系,统筹兼顾,采取有效措施为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职责明确,功能到位。
  二、科学规划,规范设置
  感染性疾病科承担着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任务,其设置以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为主,除我市传染病专科医院(淄博市传染病医院、淄博市结核病医院、沂源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分院)外,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均应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留观病房,其它医疗单位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结构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感染性疾病科留观病房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将技术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及时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岗位上来,为广大患者提供便捷、舒适的医疗服务。
  三、加大投入,强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感染性疾病科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积极争取资金,建立感染性疾病科财政投入的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业人员岗位津贴补助政策,加强感染性疾病科的基本建设,落实感染科人员有关保健待遇。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各级医务人员岗位职责,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感染性疾病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不定期的对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既要培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制度,又要培训感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预防、诊断、治疗、职业暴露处理和防护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切实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救治水平。同时,各医疗机构要积极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学习深造机会,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做好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与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和完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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