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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和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 2007-09-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7]1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和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教育法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和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体系的意见

  督导评估各级政府履行法定的教育工作职责,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和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现就建立和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苏教办〔2005〕23号),我市已建立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经过两年时间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要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根据省有关规定,对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工作领导职责情况;依法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情况;统筹和协调各类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情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绩和成效。要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突出若干重点内容、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督查。
  督导考核的形式主要包括市(县)、区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督查。市(县)、区政府要扎实做好年度自查自评工作,抓好重点项目的整改,确保督导考核效果。市级复查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省级督查在市级复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对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考核结果,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
  二、建立和健全市各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法规、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制度
  对市各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即同级督政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要围绕确保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目标,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职能,把有关教育法法规的重点条款分解落实到部门,制订周密的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对市各有关部门教育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
  督导评估要遵循依法督导、客观公正的原则。督导评估程序包括: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听取被督导单位执行教育法律情况的自查报告、现场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反馈、被督导单位整改。
  督导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健全镇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考核制度
  对镇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考核,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各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对镇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点是对教育工作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即把对镇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考核纳入市(县)、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并占有一定权重,每年考核一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督导方案,努力促进督导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督导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辍学、维护校园安全情况;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协调校舍建设征地,改善办学条件情况;指导制定有关教育的镇规民约等方面的情况。
  督导考核的程序为:市(县)、区政府发文部署,镇级政府自评,现场督导检查,督导结果反馈,镇级政府在规定时限内按督导整改要求解决存在问题或纠正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督导考核结论。
  督导考核结论要客观、公正,并抄送各市(县)、区政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惩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根据市(县)、区政府的部署,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组织对镇级政府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确保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要求落实到位。
  本意见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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