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3 生效日期: 2007-09-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进一步提高“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2007年底每个市、县(区)必须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0?郾8元/吨,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2008年底每个市、县(区)要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达到9元/户?郾月。2010年每个市、县及有建设任务的区都必须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确保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污水处理率达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其余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二、落实责任考核机制。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效能建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考核内容。未按年度目标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收任务及项目建设任务的,不得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活动的评选。
  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对全省各市、县及有建设任务的区开展年度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收情况、污水垃圾处理率完成情况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将相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对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明确规定的征收任务、建设项目和处理率要求,以及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运行率低、没有安装监控装置并联网的,省政府予以通报,市、县(区)政府必须向省政府作出说明。在下一年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省效能办予以效能告诫。
  三、建立特许经营合同价格调整机制。当税收政策调整和污水、垃圾处理排放标准变动以及污水水质、垃圾成份、热值等发生较大变化,造成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以后污水、垃圾处理成本提高或降低累计超过10%时,经双方共同认定的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可由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双方提出对特许经营合同价格予以合理调整。
  四、完善土地使用权抵押办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业主可通过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构筑物可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按照《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抵押;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项目业主与当地政府协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构筑物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构筑物抵押的,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一并抵押。
  五、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垃圾处理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先进的垃圾焚烧处理工艺,鼓励采用成熟、可靠的机械炉排炉等先进技术,原则上不选用循环流化床炉型。焚烧处理产生的余热要充分利用。列入《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要力争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
  六、积极鼓励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编写污水再生利用专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污水再生利用于工业、景观、绿化、市政等用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污水再生利用优惠政策,建立有利于再生水使用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
  七、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区)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实力强、信誉好、有基础的环保企业投资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行规模化经营。
  八、切实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所有市、县(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足额缴纳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依托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对自备水企业用户,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通过协议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可在水费、煤气费等收费中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也可在现有环卫管理单位内部设立收费队伍,或委托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征收。
  九、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垃圾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尽快与省环保局、建设厅联网并确保连通。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已采用循环流化床的垃圾焚烧发电厂要建设掺烧煤炭等常规能源的计量监控系统,制止大量掺烧常规能源的行为。对掺烧常规能源热量超过20%的,取消国家规定每千瓦时0?郾25元的补贴电价,并停止拨付垃圾处理运营费用。
  十、鼓励污水、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污水、垃圾处理单位和科研院校等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污水、污泥、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污水、污泥、垃圾处理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在资源化、减量化、稳定化方面具有一定研究推广价值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等方面应给予扶持,并列入“6?郾18”项目成果予以推广及扶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