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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 2007-09-03
发布部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连政办发[2007]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精神,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市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个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暂不纳入参保范围。
    (三)驻连部、省属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驻连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可依照有关规定视条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结算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二)改变原来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之和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办法,实行按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的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个人的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参保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维持原有标准不变: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不再为个人代缴1%)。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缴费比例将逐步提高,最高不超过8%。
    (四)养老保险基金继续采取“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向养老保险基金全收全付结算方式过渡。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年检手续。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应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参保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经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五)参保单位编制内调入、录用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时,应从新进人员起薪之月起为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六)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个人(市委、市政府调派、任命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不足年限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待遇补偿费,每人每年缴纳补偿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补办参保手续及补缴养老保险费:
    1.1994年前成立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从1994年10月起参加养老保险;1994年10月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2.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应从1986年1月起参加养老保险,198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3.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采用分段计算办法:补缴1995年之前的,按照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补缴工资进行补缴;补缴1995年至本意见施行前的,依据本人的档案工资进行补缴;本意见施行后补缴的,以当前缴费工资进行补缴。
    (八)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催缴欠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九)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养老保险费。
    (十)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时准确地记载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并每年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发放相关台账,接受参保单位和个人监督。
    参保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参保职工监督。
    (十一)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缴入财政的养老保险费收入的8‰安排手续费,并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用于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等业务费用。
    四、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和标准为:国家和省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及其符合供养规定的遗属每月享受的生活补助费。
    (二)参保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经办机构应对相关部门核定的参保个人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将养老金拨付给参保单位,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四)单位补办参保手续的,其离退休人员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的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的支付范围。
    五、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经办机构应定期稽核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收入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使用等情况,核实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被稽核单位应提供与此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以及财务等相关资料,如实反映保险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经办机构要严格稽核程序,确保稽核工作的效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参保单位的有关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对参保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依法查处: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罚。
    2.参保单位在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缴费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参保单位、个人及其亲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归还,并及时补发给离退休人员;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挪用或者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及监督
    (一)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具体经办市本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并指导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二)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和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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