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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0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6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1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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