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0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6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1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