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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 2007-10-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2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该办法已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的精神,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14户,市级重点用能企业60户。
  二、评价考核内容
  (一)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评价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达到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对市级有关部门评价考核,以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为考核内容。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评价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给重点用能企业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三、评价考核组织领导
  (一)由市政府督查室、市节能办、市统计局等单位组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级部门进行考核。
  (二)由市节能办会同市国资委或重点用能企业主管部门组成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负责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评价考核内容进行自查,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区县和部门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根据考核工作组评估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完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考核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三)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考核综合评估意见。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考核,市级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根据考核工作组评估报告,由节能办汇总完成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五、评价考核等次
  实行按年度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
  (二)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三)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四)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对当年超额完成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其超额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计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
  六、奖惩办法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重庆市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按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参与“重庆市工业五十强”评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分别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节能办,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附件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节能目标

(7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5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0分,完成目标的90%45分,完成80%40分,以此类推。每超额完成10%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2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2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90%18分,完成80%16分,依次类推。

节能措施

(30分)

3

能源计量

6

(1)制定和完善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制度(2分);

(2)按要求开展计量人员的培训(2分);

(3)实施能源计量工作考核(2分)。

4

能源统计

6

(1)制定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2分);

(2)用能企业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2分);

(3)实施能源统计工作考核(2分)。

5

节能技术进步

12

(1)采用新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分);

(2)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并落实节能专项资金(4分);

(3)制定并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源审计计划(4分)。

6

节能管理

基础工作

6

(1)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编制本地区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节约能源计划(2分);

(2)分解节能目标,并开展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和培训(2分);

(3)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分)。

小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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