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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河北省太行山星火产业带和燕山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在我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的试验、示范、带动作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科技引领作用,增强我省山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山区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深入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意见》、《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和《“十一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纲要》的要求和精神,特制定《河北省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是:在我省太行山星火产业带规划区域和燕山特色产业区域范围内,围绕山区特色产业的开发与生态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星火密集区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依托,以推动我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重点,产学研相结合,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对增强区域特色产业竞争力起到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核心区。
  第三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功能及任务是:
  (一)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以现有的各级各类科技示范区、专家工作站、星火技术传播站等科研基地为基础,根据不同产业区的资源特色和区位优势,研究开发相关的关键适用技术和产品,培育发展具有一定显示度的科技示范样板区;
  (二)以引进消化吸收、集成相关产业化关键技术为支撑,综合集成管理、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为科技人员进山搭建平台,进行产业化项目的大规模示范与应用,有效带动星火产业带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
  (三)通过对产业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科学化配置,优化山区特色产业的产品结构、提高产业区整体效益;
  (四)以先进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为核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运营为目标,通过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优质产品基地建设,创建精品名牌,获取持续发展的山区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认定须具备的条 件:
  1、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必须在星火产业带规划区域内;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应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名、特、优品牌地位且有较大规模效益的优势特色产业区。发展产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当地政府规划实施的主导产业;
  2、具有区域特色资源的代表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并对我省同类地区和产业有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已形成较大规模和一定的知名度;
  3、须具有能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有研发机构或紧密型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在当地有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4、应有国家、省、市、县(市、区)科技项目及其他方面的项目支撑;
  5、示范基地或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必须有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并与之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产、学、研结合的模式;
  6、要有以当地政府为主的领导协调体系和管理服务组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申报:
  (一)符合认定条 件的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应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扩权县(市)直接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受理工作,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或河北省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可行性报告;
  2.河北省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或河北省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
  3.河北省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或河北省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二)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工作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扩权县(市)可直接上报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
  第六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认定:
  1、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根据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扩权县的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
  2.论证通过后,经河北省科技厅研究批准的“山区星火产业示范基地”或“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正式下文批复,并予以授牌。
  3.经认定的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七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采取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指导、协调工作,并提供政策和项目资金的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规划和制订促进发展的相关政策;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运行、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对认定的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内申报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重大创新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经认定的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每年12月底将运行情况报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示范基地或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自认定之日起运行三年后,省科技厅对运行绩效进行评估。从技术创新、创新创业环境和特色产业发展、对地方经济的拉动、推动山区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进行定量、定性评估。对评估为优秀的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给予表彰,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取消称号。
  第十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被认定后,可在基地、园区重要地段树立有一定显示度的标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山区县(市、区)区域内的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由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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