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财购[2007]15号
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定点(协议)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南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南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三条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一)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合同履行、优惠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投诉;
(三)负责对供应商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保留或取消定点(协议)供应商资格。
第四条 对供应商具体要求:
(一)恪守城信、优质服务。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和《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货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
(二)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及不符合承诺的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不合法的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
(三)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适时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按季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四)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通用设备中标供应商应加强对本品牌协议供货商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日常监督包括对供应商所提供商品或服务质量抽查和价格信息同步变动和执行情况的抽查。
集中检查包括上级部门部署和本级组织的集中检查。
第六条 对供应商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对供应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二)采购办根据监督管理情况、采购人投诉情况和供应商报表报送的时效性等进行评价。
第八条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价格、交货、质量、服务等四个方面:
1、价格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按照不高于协议价格供货,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整价格,所提供的货物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的普遍价格,车辆维修价格是否合理等内容;
2、交货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车辆维修是否在承诺时间内完成等内容;
3、质量方面,包括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车辆维修的质量是否良好等内容;
4、服务方面,包括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车辆维修是否令采购人满意等内容。
第九条 采购办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包括:
1、价格方面,供应商是否按规定及时提供价格调整信息;
2、政府采购信息的报送方面,《政府采购统计报表》是否按规定报送及报送是否及时;
3、监督检查情况,包括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情况;
4、采购人投诉情况。
第十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考核分为55分。
1、价格评价20分,分为好、中、差三档,其中:好得20分、中15分、差10分。
2、交货评价10分,分为好、中、差三档,其中:好得10分、中7分、差4分。
3、质量评价15分,分为好、中、差三档,其中:好得15分、中11分、差7分。
4、服务评价10分,分为好、中、差三档,其中:好得10分、中7分、差4分。
(二)采购办对供应商的考核分为45分。按考核内容,供应商违约一次即扣1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采购办负责编制《南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由采购人结合本单位与供应商接触情况对其进行客观评价,并于每季末填写后交采购办。另外,对供应商存在的违约行为,采购人可随时向采购办提交《投诉表》(附件2)。
第十二条 采购办负责根据采购人提交的《调查表》,并综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填写《南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综合评价表》(附件3),并将评价结果在“www.nc.gov.cn-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没有销售业绩的供应商不参与当季评分,供应商的名单也将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奖励和淘汰。对于考核综合评分连续两次在90分以上且得分位列前三位的给予直接进入下一期定点(协议)供应商奖励;综合评分低于60分、连续两次处于后三位或全年累计违约三次的供应商予以淘汰,三年内禁止参与市里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可以参考采购办的综合评价结果选择定点供应商。
第十六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定点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