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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成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 2007-11-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漯政[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漯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为了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活动。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止5月底,全市所有粘土砖瓦窑厂已全部关闭拆除。但在近期的巡查过程中,发现个别窑厂主及少数群众受利益驱动,借消化5月底前所制土坯之机,私自违法建窑,甚至取土制坯,严重影响了我市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成果。为了巩固治理成果,建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的重要意义,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为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市政府将对工作不力、拆除不彻底、出现“死灰复燃”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县区和乡镇,严格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立即组织一次大规模的集中拆除行动
  各县区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逐村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摸清底数,并及时组织大规模的集中行动,全部彻底拆除辖区内的所有粘土砖瓦窑厂(包括耕地上、荒地上、庭院内所建的地龙窑、吊丝窑、围窑、自燃式砖垛等)。在不得烧制的前提下,对现有坯子限期一个月内处理完毕,逾期消化不完的,全部就地销毁复耕。
  三、加强督查,依法严惩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加大巡查督查力度,经常性地开展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取土制坯、建窑烧砖等行为,要迅速向辖区政府反馈。辖区政府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对取土制坯、建窑烧砖等行为进行制止、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组织其成员单位,开展随机督查活动。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加大对投资入股粘土砖瓦窑的村两委党员干部、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查处力度,凡经群众举报或直接查处情况属实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公、检、法部门对移交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惩处。对新出现的取土制坯者,依法从重打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监督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
  建立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监督网络,市、县要有专人负责监督和信息报送工作,每个村要配备1-5名监督信息员。村对乡(镇)、乡(镇)对县(区)、县(区)对市要层层负责。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全天候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并在每天下午5点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当天巡查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情况。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凡是群众举报属实的,由所在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及时组织复垦
  各县区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窑厂主自行复垦与区域大面积集中复垦相结合、引入市场机制等办法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复垦经费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年底前所有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用地全部复垦。
  六、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办〔2007〕82号)文件精神,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布局、城乡兼顾的原则,科学规划新型墙体材料产能布局,明确新型墙材的发展重点、主导产品和布局要求。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强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按省政府要求落实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力度,培育新型墙材市场。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节约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改变建筑用材观念,营造支持治理整顿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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