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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8 生效日期: 1997-09-18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 计价费(1997)169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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