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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 2007-11-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219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为了疏导成品油、压缩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启动
  与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权限相对应,联动机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启动的前提是:政府未发放专项货币补贴或补贴不足。
  二、联动机制原则
  联动机制要以“建立长效联动制度、及时传导价格因素、合理消化价格影响、确保运营市场稳定”为原则,积极配合国家油、气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联动机制方案
  (一)启动点:首次启动点,汽油以2005年7月23日起执行的价格(川价电发〔2005〕23号),燃气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275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调整价格的执行时间为运价启动点。下次联动,以前次联动调价时的油、气价格为启动点。前次调价不足或调价过剩部份,允许滚动到下一次联动时合并计算。
  (二)联动方法:可采用加收燃料附加费或调整运价。在油、气价格改革初步完成,费改税方案实施前,以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方法为主实行联动,燃料附加费按乘次定额加收。在油、气价格改革初步完成,费改税方案实施后,以调整运价的方法为主实行联动,调整运价应按程序依法进行。
  四、联动机制要点 
  (一)联动机制是双向运行机制,当燃料价格下调时,要相应下调运价或取消燃料附加。
  (二)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相对稳定,各地要合理确定联动周期。在同一周期内,如燃料价格变动间隔时间较短,其价格变动因素可在下次联动时一并考虑。
  (三)当油价调整时,联动车型主要为汽油式出租汽车;当气价调整时,联动车型主要为双燃料式出租汽车。
  (四)收取燃料附加应当调查审核出租汽车燃料使用成本。调整运价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严格核减出租汽车运营公司不合理费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提高定价透明度。
  (五)本通知规定的联动方案是全省指导性方案,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六)联动方案在实施时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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