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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04 生效日期: 1992-05-0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明发[1992]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一些县、市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筹集城市建设经费”等为藉口,违反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法规,收费办理户口“农转非”,甚至公开规定价格出卖“农转非”户口,本县、市和外县、市农民均可购买。这种做法背离了改革的方向,只会搞乱户口政策,助长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定。为此,请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国办发[1988]70号文件,刊《公安建设》1989年第二期),对这种错误做法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在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对于已经出卖的非农业户口,一律予以注销,在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农业户口,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卖户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在清退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要从严处理。 
  户口管理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进行改革。鉴于户籍改革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人口控制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十分敏感,需要慎重对待。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革意见,逐级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提出改革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并向当地政府汇报,态度要坚决,要求要严格,同时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当前办理户口“农转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查情况综合报部。 
 
 
199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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