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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初装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初装费要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2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邮电管理局拟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邮电部备案。
二、要提高收费透明度,初装费的具体标准要在邮电营业厅公开张贴,接受群众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价格歧视行为。
三、自新资费执行之日起,对以前已交费尚未装机的用户要按照新旧初装费标准的差额,退款给用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1996年12月10日之前制定出初装费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199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