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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 2007-02-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07]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金融业的发展,加大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和经济社会的共同繁荣,根据市委十届二次全委会议和全市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力助推器。地方经济要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正确把握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地方经济与金融产业同兴共荣的思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视金融、研究金融、关心金融,把加快金融业发展作为推动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进金融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各金融机构要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树立和强化与地方经济同生共长的理念,主动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扩大信贷规模,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形成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共赢的格局,更好地发挥金融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作用,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 工作目标
  至提高金融深化程度和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金融相关比率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至提高社会信用程度,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各项相关指标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至构筑体系完善、种类齐全、服务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业的整体实力明显增强。
  至加快金融业信息化进程,尽快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息化水平。
  至努力增加存、贷款总量,增强信贷投放能力,信贷增速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至更新理念,加强创新,加快发展中间业务,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至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降低银行不良资产额和比率,不良资产率低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三、 工作重点
  (一)健全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加大引进金融机构工作力度,吸引国内股份制银行和海外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引进1-2家商业银行,提升金融业整体服务水平;做大做强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尽快组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和发展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理财、担保、典当、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有关业务;密切关注和研究国内外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适时引进和组建适应经济和金融发展需要的新型金融机构。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制订和完善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整体规划,建立重点联系制度,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票据市场融资作用,规范各类票据融资行为,不断扩大业务总量,对有发展潜力和规模优势的高科技企业予以重点倾斜;发展银行间资金同业拆借市场,扩大网上资金拆借业务;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扩大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的规模;引导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稳定经营成本,规避财务风险。
  (三)加快发展保险业和信托业。加快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各保险公司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发展经验,深化保险企业改革,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不断拓展适销对路的新品种,增强保险市场竞争能力,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保险的深度和密度。积极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火灾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村农业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多层次、多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保险框架。鼓励和发展信托业务,运用信托公司独具的连接产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功能,通过运用信托公司授信、贷款、投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运营手段,丰富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四)丰富和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金融新产品的学习、创新、引进和使用,开发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结合型业务;借鉴包头市商业银行微小企业贷款合作项目的成功经验,加快对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贷款市场发展的研究与开发。重点创新个人创业、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等贷款品种, 拓展金融理财、农民进城务工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新的贷款品种,培育和壮大优质客户群体;尝试建立以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合作原则的银团贷款合作机制,提高银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非现金结算工具个人支票、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业务的开展;探索建立新的消费信贷形式,积极试办旅游贷款等信贷品种;努力发展信托业务种类,丰富我市金融理财品种。
  (五)加快发展银行中间业务。运用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在大力发展代理收付、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传统融资性、服务类业务的基础上,加快发展为企业提供财务、投资顾问,为公司并购、重组、理财服务等技术含量高、风险小的中间业务;积极推动小额支付系统代缴公用事业费等便民、快捷的服务,努力提高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
  (六)加快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银行卡市场,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动政府公务用卡和各类功能性联名卡业务发展,促进社会公众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的转变,培养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有效提高银行卡发行总量和刷卡消费比例。
  (七)加大对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围绕我市钢铁、铝业、装备制造、电力、稀土、煤化工等产业集群,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综合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信贷市场主渠道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层次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要重点支持,推动全市工业化进程。
  (八)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印发的《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提高审批贷款效率,采取灵活多样的信贷方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努力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贷款难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和投入,多方筹集担保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与金融机构要积极沟通,运用企业间互保、联保等多种形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九)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在重点解决农民春耕、备耕资金缺口的同时,增加对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品牌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城镇化。引导银行在土右、达茂、固阳等旗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简化贷款及担保手续,扩大抵押品的范围和类型,提高农户小额贷款限额。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户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引导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开发农贷损失补偿保险品种。房产、公证、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涉农企业办理的产权、评估、抵押登记等手续时应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公路、铁路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十一)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服务业将快速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支持力度。信贷投入向第三产业倾斜,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
  (十二)加大对扩大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探索新的消费信贷形式,改进消费信贷审批办法,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高消费信贷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积极稳妥地推进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努力扩大住房贷款、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积极试办旅游贷款等新品种。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在开拓和发展农村消费市场中的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农村消费信贷。
  (十三)加大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的各项政策,增强金融对就业和再就业的支持作用,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小额贷款经办银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覆盖范围;加快发展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农民进城务工贷款等业务。
  (十四)提高金融信息化服务水平。不断完善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同城票据系统、银行卡网络系统、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提高金融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经济部门与金融机构横向联网系统的建设,实现财政、税务、国库、海关和银行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农村信用社电子信息化程度,尽快实现全市范围内通存通兑。
  (十五)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大力发展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等级评定、会计、律师、审计等中介服务组织,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鼓励兴办服务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各类中介机构,推动中介机构与企业、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由物价管理部门制定中介服务价格指导意见,规范收费,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打击弄虚作假和违反职业纪律行为。
  (十六)积极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托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管理查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税务、劳动、司法、海关等相关信息资源,建设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以企业信用评级为突破口,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逐步形成信息采集全面、覆盖面广、统一规范的全市综合信用体系。
  (十七)完善外汇管理,防范汇率风险。完善国有、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努力为企业和个人用汇需求、境内外投资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推进网上办理外汇业务改革,便利企业国际贸易,开发和增加汇率避险工具,提高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能力。
  (十八)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体制和机制;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自我发展和参与竞争的能力。加快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步伐,按要求在2007年完成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各项任务。积极稳妥地在有条件的地区试办合作金融组织,开展支农和小额贷款业务。
  (十九)加强信贷“窗口”指导作用和金融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的重要作用,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金融运行情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研究货币信贷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窗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信贷结构调整,增加信贷投入,改善金融服务。包头银监分局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措施,以监管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规范金融市场竞争秩序。规范金融机构的竞争行为,对吸收存款、存贷款利率等形成统一、默契的规则,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同业共同权益。规范民间借贷,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融资。
  (二十一)规划建设包头金融区。规划建设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典当、担保、金融中介等机构总部在内,高标准、宽辐射、软硬件设施配套的集办公、营业、研讨、信息交流为一体的现代金融区,提升我市金融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综合功能。
  四、 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金融业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领导和推动作用,成立包头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包头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有较高水平的金融专家作为成员,为市政府提供经济金融发展决策咨询。
  (二)建立银政、银企良性互动的协调服务机制。加强政府、银行、企业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合作,通过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同业协作机制、银政银企协调机制,构建我市金融与经济稳定、和谐、协调的发展环境。在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招商引资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功率,建立良好的银政、银企合作关系。
  (三)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划、协调、指导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协调快速发展,推动建立覆盖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网络体系,做大做强信用中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质量,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努力改善金融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力度,依法规范金融执法程序,切实提高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落实金融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营造平和的税收环境。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金融信用环境。
  (四)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与引入。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加强金融人才培养,认真落实金融业人才政策,鼓励和吸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来我市创业发展。研究制定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予以奖励。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诚信教育与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信用文化,培育信用道德,强化社会成员的信用观念和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突出对公民、公务员的信用知识普及教育,在经营、融资、纳税活动中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对经济活动中讲信用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对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经济主体予以政策优惠;对违法违规及失信的经济主体实施罚诫和政策限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形成社会性的惩戒和奖励,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付出代价。努力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使信用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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