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统计局《关于改进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进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GDP作为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已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在GDP核算中采取分级核算的形式,全省GDP和州(地、市)GDP汇总数据一直存在着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为了使省与州(地、市)数据衔接,提高州(地、市)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证我省GDP数据质量,现就改进州(地、市)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州(地、市)GDP核算方法。各州(地、市)在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 《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国统字[2004]104号)及省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以增强州(地、市)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州(地、市)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度后,省统计局组织省局和州(地、市)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对州(地、市)GDP数据进行联审,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省统计局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建立对州(地、市)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上述行业的全省数据与州(地、市)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在条件成熟时,对州(地、市)的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由省统计局直接计算各州(地、市)的GDP。各州(地、市)要逐步建立县级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有条件的州(地、市)可以先实行。
四、规范州(地、市)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今后各州(地、市)的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各地统计局自行发布,由省统计局联审后在每季度后15日统一对外公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
五、州(地、市)GDP数据联审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试行,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