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统计局《关于改进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进我省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GDP作为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已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在GDP核算中采取分级核算的形式,全省GDP和州(地、市)GDP汇总数据一直存在着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为了使省与州(地、市)数据衔接,提高州(地、市)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证我省GDP数据质量,现就改进州(地、市)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州(地、市)GDP核算方法。各州(地、市)在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 《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国统字[2004]104号)及省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以增强州(地、市)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州(地、市)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度后,省统计局组织省局和州(地、市)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对州(地、市)GDP数据进行联审,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省统计局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建立对州(地、市)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上述行业的全省数据与州(地、市)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在条件成熟时,对州(地、市)的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由省统计局直接计算各州(地、市)的GDP。各州(地、市)要逐步建立县级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有条件的州(地、市)可以先实行。 
  四、规范州(地、市)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今后各州(地、市)的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各地统计局自行发布,由省统计局联审后在每季度后15日统一对外公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 
  五、州(地、市)GDP数据联审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试行,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