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卫发[2007]123号
各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按照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3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由我市卫生、劳动保障和工会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07年深圳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二○○七年九月七日
2007年深圳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辖区内存在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彻底整治,使之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工作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
四、检查范围
(一)辖区内存在三氯乙烯、正己烷、苯及苯系物、二氯乙烷等化学毒物的行业,包括电子、印刷、制鞋、五金电镀、塑胶玩具、家俱等行业。
(二)辖区内存在铅、镉等重金属职业病危害的电池等行业。
(三)辖区内存在粉尘危害的宝石加工业、采石业等。
五、各有关部门职责及检查内容
(一)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存在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基本情况。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申报危害项目情况和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情况。
3、企业职业卫生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5、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6、对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以及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的处理情况等。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1、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情况。
2、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处罚(处理)情况。
3、职业病病人劳动保障待遇落实情况(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会组织负责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1、企业工会组织建立情况。
2、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在维护职业病病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宣传、教育职工防治职业病方面的情况)。
六、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监督检查步骤。
监督检查分三阶段进行:
自查自纠阶段(9-10月):各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全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检查阶段(11月1日--10日):市卫生、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分组对各区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结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0日):检查组汇报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资料。
(二)督查方式。
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材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七、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防疫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江捍平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张 丹 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贵权 市社保局副局长
王同信 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张英姬 市卫生局防疫处处长
许锐城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彭玉飞 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部长
(二)办公室成员:
主 任:张英姬 市卫生局防疫处处长
副主任:许锐城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彭玉飞 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部长
张亚飞 市卫生局防疫处副处长
黄锦生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联络员:贺敏捷 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科长(25630580)
(三)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
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
3.开展重点地区监督抽查,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联合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结合辖区实际,精心部署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严格执法,加强信息沟通
各区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职能依法处理,并将情况向区政府汇报及有关部门通报。
(三)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请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及时将专项整治情况和《方案》中附表内容抄送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整理汇总后于2007年1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联系人:贺敏捷,电话:25630580,传真:25639703,邮箱:ibmhmj@126.com)。
(四)加强指导,开展督查
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和总工会等三部门将按照《方案》的要求,由局领导带队组织督查。督查的地区和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请各区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附表: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报表 填报单位:
行业类别 |
检查单位数(户) |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单位数(户)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数(户) |
申报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数(户) |
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的单位数(户) |
职业卫生制度不健全单位数(户) |
进行工作场所监测单位数(户)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单位数(户) |
缺乏个人防护用品单位数(户) |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数(户) |
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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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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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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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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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职业监护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数(户) |
应监护人数(人) |
已体检人数(人) |
疑似职业病人数(人) |
职业病人数(人) |
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诊治人数(人) |
警告(户) |
罚款(宗) |
罚款(元) |
停业整顿(户) |
关闭(户) | |
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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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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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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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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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检查单位数(户) |
涉及职工人数(人) |
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 (人) |
劳动合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数(户) |
参加工伤 保险人数 (人) |
申请职业病工伤认定人数(人) |
非法使用 童工人数 (户) |
违反未成年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户数(户) |
责令整改单位数(户) |
行政处罚(处理)单位数(户) |
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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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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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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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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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检查单位数(户) |
设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数(户) |
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单位数(户) |
造成工伤的单位数(户) |
无劳动保护设施的单位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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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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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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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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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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