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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2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乌拉圭
发布文号:
  (一)中方去照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塞尔西奥·阿夫雷乌·博尼利亚博士阁下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照会阁下并谨告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密切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的关系,愿签署一项在下述情况下互免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的签证的协议,条文如下: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效的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乌拉圭公民,在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照会第一条所述人员护照中加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但其照片应当贴在同本护照内。 
  三、本照会第一、二条所述双方公民,须从对方国家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四、本照会所述的双方公民在另一方逗留期间,应当遵守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五、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一方公民,如在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根据工作所需时日,通过其本国使馆向另一方主管机关申办延长居留许可并遵守其决定。 
  六、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并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七、双方均可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八、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的原因,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双方应当在本协议换文缔结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如变动或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样本。 
  十一、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无限。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则本协议将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第三十天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 
 
  (二)乌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照会阁下并谨就阁下是日关于签署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免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的协议的照会陈述如下: 
  阁下照会的内容为:(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我荣幸地告之阁下,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条款,据此,该照会和阁下的照会便成为我们两国政府的协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 
塞尔西奥·阿夫雷乌·博尼利亚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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