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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 2007-11-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具体情况、满足实际需要、职责权利明确、规范有序运行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鞍山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县(市)区要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一)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二)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
  (三)统一检验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四)统一驾驶人教育。各县(市)区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作机制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建立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县(市)、区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各级交通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校车从事除接送学生外的其他客运活动,避[JP5]免因校车非法营运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混乱。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把农村中小学作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的重点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率要达到100%。交警部门要以学生上下学时段为重点,组织警力检查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车的交通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查处超员、无证驾驶、无号牌行驶、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及各种安全防护不到位的车辆,凡发现超员违法行为的,坚决做到卸客转运,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要掌握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行驶路线,加大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巡逻管控力度,对校车线路安排不合理或沿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学校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合理的规划,保障校车出行的安全畅通。在冰、雪、雾等恶劣的天气条件下要增派警力,全力维护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为全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开辟绿色通道。
  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县(市)区物价部门在市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的车费补贴或者予以免收。
  四、加强源头管理,扎实开展对农村中小学校车检验和驾驶员资格审核及安全教育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资格审核及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对车辆和驾驶人,要按照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中小学校车标识的通知》(辽公交车(2006)10号)要求统一管理。
  (一)校车检验: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鞍山市校车检验登记表》中所列项目对所有校车的制动、灯光、座位、轮胎、安全门、灭火器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所需费用予以减免。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要责令车主立即整改。
  (二)驾驶员资格审核及管理:要严格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一校一警”、“一车一薄”管理模式。对学校新聘请或更换的校车驾驶人要重点关注,重点排摸,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驾驶人从事校车驾驶工作。
  (三)加强校车安全教育:要加强对广大校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密度、广度和深度,向社会宣传交通安全法律常识。
  五、统一实行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专用校车统一实行以下政策: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对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工商部门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税。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予以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
  六、强化规范校车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各级教育部门要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因为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强化调度督导。要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逐级建立评估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成专门督察组,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校车管理评估办法,定期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察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的,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建设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顿,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以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载体,以广大农村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不坐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摸清学生上下学乘车人数、线路和时间等情况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校车运行路线、站点和时间,妥善安排校车的型号和数量,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需求。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确保校车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2007年底前,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校车配置数量要达到应配置数量的60%以上,200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国税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鞍山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王忠哲 副市长
    召 集 人:杨守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海涛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杨 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广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贾 波 市交通局副局长
    于会洋 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郭广东 市工商局副局长
    曹海琦 市国税局副局长
    赵克荣 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文魁 市教育局副局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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