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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 2007-12-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7]18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发[2007]19号)精神,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起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营业额的0.4-1.2%降低到0.3-0.8%;对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收入额的0.8-1.6%降低到0.6-1.0%。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评费方式、实行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其收费标准一律在现行征收额基础上降低30%。
  二、认真落实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优惠政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乡镇以下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不超过营业额的0.3%或收入额的0.6%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收入额的0.5%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商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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