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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1 生效日期: 2007-10-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特制定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 (不含高淳县、溧水县)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为所招聘使用的农民工(以下统称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管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与支付。
  三、施工企业在本市各区取得中标工程项目后,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办理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施工企业有分包行为的,还应当提交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清单等资料。
  (三)按规定填写《南京市工程项目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四)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规定选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一)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5‰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1%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一次性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
  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及其管理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涉及的费用可在应划缴费用中抵扣。
  (二)以农民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当月实际使用的全部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该项目当月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 0.8%的缴费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按月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划缴时间为次月的月首5日内。
  农民工在一个工程项目就业不满一个自然月份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五、工程项目开工后三日内,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可以按照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缴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六、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对各批次使用的农民工名册于进场和撤场之日起三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并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备案。
  申报内容以《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为准,包括进场或撤场所有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地址、所属施工企业及其就业的工程项目、就业时间等。
  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
  七、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长,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
  因客观原因导致中标合同变更涉及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变更。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应当及时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定处理办法。
  八、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确认工程项目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发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筑工程局统一监制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由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示。
  九、建筑业农民工在工程项目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施工企业应当自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一个月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备案。
  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经营的,由与该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企业报总承包施工企业确认后,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可在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十、施工企业因特殊原因未及时申报农民工名册的,可以在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48小时内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补报,同时应当在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48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不能按参保职工处理。
  十一、经确认该项目及农民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18号)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劳社工[2007]2号)等规定执行。
  十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将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标准之一,具体分值由《南京市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十四、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时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三十天内补办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手续,未缴纳工程劳保费的也按照本办法补缴。
  十五、本办法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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