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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7]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自律、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预防性的原则,对我省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置于内部控制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或岗位负责本级的内部控制工作。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在全省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 组织机构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设置。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与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与调整、待遇支付与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与基金运营、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第九条 制定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应建立各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经办机构应对本单位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审批的事项、权限、程序、范围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程序和权限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涉及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管理的重大事项,应认真调查研究,按照规定的程序决策,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审定业务经办事项。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按经办业务流程办理,由业务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把关。信息和数据必须经两个以上业务岗位审查之后才能进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参保单位需提交的审核资料、部门工作职能、岗位人员职责、每项业务的办理时限、内容、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通过上网、上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和借阅制度。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和办理过程中涉及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由业务部门定期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或岗位负责参保单位信息管理。
  (一)按规定办理单位参保、变更和注销登记、社会保险年度验证、提供参保单位或职工的参保缴费证明。
  (二)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人员应为其设立参保账户,确定单位收缴、拨付账户的建立时间和收缴、拨付测算的权限。
  (三)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时,必须清偿养老保险欠费,办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方可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封存参保单位的业务资料并停止办理业务事项。
  (四)经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单位,参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征缴部门或岗位负责按月征收养老保险费。
  (一)年度缴费基数审核时,由经办人员根据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单位应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按程序和权限审定的缴费基数方可录入信息系统。
  (二)根据年审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当月人员增减异动情况,按月测算和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期养老保险费的应缴数额。制定和下达参保单位月养老保险征缴计划,并按计划及时征收养老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同时抄送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三)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四)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提出缓缴报告的单位,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不超过3个月期限的缓缴手续。逾期的,信息系统自动进行断保处理,不再进行收缴测算。
  (五) 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必须关联控制。财务环节依据参保单位缴费单据和银行到账票据进行登账处理,信息系统自动记录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信息。
  (六)稽核部门或岗位对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稽核增加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征缴部门或岗位依据经办机构下达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缴额录入信息系统,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
  (一)办理在职人员增减异动和变更个人账户业务。经办人员对业务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个人账户建立、续保、停保等业务。情况特殊的在职人员异动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根据个人账户记录和基金转移单,经办人员对业务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个人账户的转入、转出、合并等手续。涉及统筹区域以外需要转移基金的,须经财务部门或岗位复核后方可转移资金。
  (三)在职人员办理统筹补缴、断档补缴、异动补缴、提前退休补缴时,经办人员应根据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涉及在职缴费人员有欠费的,不得虚记个人账户。
  (四)依据政策规定设置参数,信息系统自动为个人账户计息。
  (五)定期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发布个人账户信息。参保单位或个人对个人账户信息提出异议的,由经办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查实,对确属错误的信息,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修改。其中涉及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重要信息的修改,必须经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前的记录。
  (六)在职职工死亡和其他符合政策需要终止缴费账户并退款的,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财务部门或岗位复核后方可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和退款手续。

    第十九条 待遇审核部门或岗位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
  (一)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会同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退休的相关资料,确认退休资格和待遇核算的信息指标。
  (二)经过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信息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办理退休人员增加异动手续;发现办理退休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按信息修改程序进行信息修改。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待遇由信息系统自动计算。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时,根据调整待遇政策规定的条件确定调待人员,进行预调并打印预调情况表。预调情况表应送参保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离退休待遇调整汇总表必须整理归档。
  (五)办理离休人员生活费补助、劳动模范津贴、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和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等相关待遇的支付时,必须由经办人员初审、财务人员复审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待遇发放部门或岗位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一)每月编制基金支付计划。支付计划由系统自动测算的基本养老金和当月应预留的一次性拨付基金组成。支付计划必须由待遇支付部门负责人或岗位初审,稽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岗位人员复审,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发放部门或岗位按月与委托发放的单位对账,对出现的差错及时报财务部门处理。
  (三)对可疑死亡或失踪,判刑收监或劳教收监的离退休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暂停待遇支付手续。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必须分设会计和出纳岗位。经办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财会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支项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录工作。基金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也不得直接接触现金。

    第二十二条 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审核岗位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出纳岗位必须复核后方可办理业务。记账岗位必须审核无误后才能登账。财务负责人负责指导、督办和抽查。每个岗位均需签字,并留存签字的样本。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养老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程序。基金开户银行必须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开设。在同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套基金账户。选择开户银行时,经办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机构应参与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与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收入户只能归集养老保险缴费及银行利息,所存资金只能划拨财政专户。支出户只能接受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向指定账户拨付基本养老金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凡涉及基金支付款项,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大额资金的调拨和涉及基金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由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会签,并有明确的文字记录或报告,经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金财务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货币和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空白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财务对账制度。必须建立经办机构财务的银行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对账制度。按月核对债券、银行存单等票据与明细账,以及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及财政明细账,并编制银行和财政余额调节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时,应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编制会计报表前,应完成各种财务对账。不定期安排非经办人核对银行账。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组织财务基础工作、基金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制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会同省社保局信息系统管理部门编制《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操作手册》,并提供完备的数据指标解释和操作说明。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建设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经办机构应用信息系统,受同级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的指导。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按规定设置和调整政策参数、赋予业务经办人员操作权限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数据库备份方案, 建立异地备份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自动对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信息录入、修改、删除、使用及操作者等进行详细记载,并保存日志记录。
  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或岗位经常抽查日志记录,对业务经办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严格按照部门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提出信息系统操作使用权限的申请,由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或岗位审核并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务数据的修改,由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通过信息系统前台完成。因情况特殊确需通过修改程序进行操作的,由市州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信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省社保局审批后,由省社保局信息管理部门和省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共同授权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录密码的管理。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业务经办网络应与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严禁业务经办网络内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接入公网。

    第三十七条 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侵入,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护,防止计算机病毒侵蚀和蔓延。

    第三十八条 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静电、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人员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直接对经办机构主要领导负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接受同级劳动保障基金监督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的监督。

    关联法规    

    第四十条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经办机构内控检查实行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检查至少每年度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检查。

    第四十一条 检查形式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检查等方式。
  (一)日常检查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按比例确定,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对经办机构每一个业务环节进行检查,办理的各项业务项目必须手续到位、操作规范、资料齐全。
  (二)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办机构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或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的委托,开展针对性地检查。
  (三)年度综合检查是每年对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在内控检查中,稽核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经办机构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查看财务报表、资产、账簿、会计票据、凭证等;查看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数据。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内控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置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内审程序实施检查工作。
  (一)根据检查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部门)。
  (二)依据法定权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资料。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三)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报告要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情况做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部门)。
  (四)检查结束后应将全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对经办机构的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综合检查进行,考评时间为上年度。考评内容:
  (一)经办机构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包括经办机构领导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经办环节中的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管理好的经办机构进行表扬;对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基金损失的,应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地区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经办机构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结应全面反映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今后的国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五必须”和“五不准”规定

  一、经办机构“五必须”规定
  1、业务系统必须与财务系统关联。
  2、各项业务必须有两个以上岗位经办。
  3、财务会计、出纳必须分设。
  4、财务必须与银行、财政及时对账。
  5、经办网络必须与公共网络分离。
  二、经办机构“五不准”规定
  1、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准兼任财会岗位职责。
  2、业务人员和基金财务人员不准直接接触现金。
  3、财务岗位与业务岗位不准相互兼任。
  4、财务印鉴不准由一人保管。
  5、任何人员不准越权办理业务。

附件2: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重点环节内部控制表
  

序号业务经办
项目
初审
岗位
复审
岗位
经办人员及信息系统操作要点备 注
1业务系统日常维护、升级省社保局业务指导处厅信息中心1、省社保局根据政策规定设计、开发、维护、更新业务系统软件;
2、省社保局对全省的业务系统软件统一管理,软件的源程序须制成光盘存档,启用、升级、更新、维护,由省社保局和厅信息中心双控。
  1、市州经办机构开发业务系统软件,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由省社保局会同厅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才能投入使用;
2、政策参数的设置,由省社保局统一管理。
2系统政策参数设置和业务经办人员权限分配省或市级经办机构信息管理人员稽核人员  省社保局统一管理全省业务系统的政策参数设置,市州经办机构增减、修改政策参数,须报省社保局审批。县级经办机构只设置操作终端,无权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3后台数据管理操作省或市级经办机构机要员省或市级信息主管部门管理员  1、在进入后台数据库操作前加设对数据库的管理接口,须口令进入,所有进入后台的操作须有日志记录,并可设条件进行查询;
2、省本级业务进入后台操作,须省社保局机要员和厅信息中心管理员双控通过才能进入;
3、市州业务进入后台操作,须市州经办机构机要员、同级信息部门管理员和省社保局三控通过才能进入。
当政策更新或数据统计整理的需要,前台业务系统无法满足操作需求时,应首选开发新的软件(或修改程序)后,在前台完成操作;遇紧急事项或确属一次性操作没必要开发新软件的,经审批后可由信息管理员在监控下进入后台操作。
4新参保单位登记立户登记人员征缴人员或离退休管理人员  1、把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银行帐号、收缴(或拨付)账户的建立时间等基础信息录入、复审确认后进入系统,建立该单位的参保账户,自动生成登记证号和单位编号;
2、采集《登记证》上需要的信息,用固定的格式打印出来;
3、登记立户完成后,征缴人员(或离退休管理人员)方可进行收缴(或拨付)测算;此时该单位的在职库和退休库中均无个人账户的数据,其在职、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建账工作,在“缴费个人(或离退休人员)增加异动”项目中处理。
只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由离退休管理人员复审,其它由征缴人员复审。
5参保单位的信息变更登记人员征缴人员或离退休管理人员  1、自变更登记复审确认后,参保单位的《登记证》和各类收缴(或拨付)单据上的对应信息项同时变更;
2、保留参保单位信息历次变更修改的记录,并可设条件进行查询、汇总、打印。
只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由离退休管理人员复审,其它由征缴人员复审。
6参保单位的注销登记登记人员征缴人员或离退休管理人员  1、因参保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统筹区内(省内)转出、跨统筹范围(跨省)转出等情况时办理注销;
2、注销复审通过后,封存该单位的收缴(或拨付)的历史台账,锁定人员增、减异动权限,停止收缴、拨付测算。
1、“在职、离退休人员全部清空”是办理该参保单位注销的前提条件;
2、只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注销由离退休管理人员复审,其它由征缴人员复审。
7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登记人员征缴人员对未办理年度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单位,锁定该单位在职人员异动和计算退休待遇的操作权限。
8新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录入征缴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1、复审后确定各缴费单位新缴费年度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应缴费额,进入在职人员数据库中;
2、根据“全省在岗平均工资”参数的设置,对个人缴费基数自动作拦头、保底处理;
3、当“单位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不一致时,“单位缴费基数”自动取较大值;
4、复审确认后的缴费基数自动进入新缴费年度首月的测算;
5、自动生成年审统计报表和新缴费年度首月的收缴计划表。
  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当月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因缴费个人增减异动发生变化时,单位部分的缴费基数同时发生等额的增减变化。
9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征缴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1、调整已缴费年度(含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自动生成基数调整前后的应补缴额或退款额(含单位部分),补缴的须加收利息,也可设条件计算单位的滞纳金;打印单据,办理补、退手续;
2、保存调整时间、经办人和调整前的记录,有多次调整的,历次调整记录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3、可批量导入和处理。
一般不能调整个人缴费基数,特殊情况必须从严审批。
10新增缴费个人异动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新增未曾建账的缴费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视同缴费年限(起止时间段)、建账前缴费情况、在新单位的缴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基数等项目均须录入,新建账户。  复审确认后,完成个人账户的建立(续保)处理,人员进入所在单位的在职库中,显示“缴费”状态,次月可进行收缴测算。
11本经办机构中已建账的缴费个人增加异动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增加在本经办机构中已建账且已停保的缴费个人时,从封存库中调出此人的个人账户信息至新单位,录入在新单位的缴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基数;
2、当缴费人员从本经办机构中的甲单位调到乙单位时,录入缴费人员在原单位的缴费停止时间和在新单位的缴费起始时间、缴费基数;两个时间之间可以间断。系统直接从原单位的在职库中采集此人的个人账户数据导入新单位,做原单位减少异动、新单位增加异动的连贯处理。  个人在“原单位缴费停止时间”以前有欠费的,可做“个人异动补缴”处理。
12省内经办机构转入缴费个人增加异动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凭《个人账户转移单》,从省信息系统的调动库中调出此人的个人账户信息至新单位,审核确认在新单位的缴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基数;
2、系统自动作缴费个人增加异动处理。
  1、复审确认后,完成个人账户的续保处理,人员进入所在单位的在职库中,显示“缴费”状态,次月可进行收缴测算。
2、外省出具的《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单》上必须具有在当地历年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指数”两项指标,本经办机构才能接收。  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登账的到账资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单》上的“转移金额”数据一致时,才能办理个人账户的“跨省转入”手续。
13跨省转入缴费个人增加异动个账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1、凭外省开出的《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单》录入原个人账户信息,审核确认在新单位的缴费起始时间、缴费基数;
2、录入原个人账户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转入记录。基金财务人员与银行回单比对相符后,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系统自动完成记账处理;
3、系统自动作缴费个人增加异动处理。
14缴费个人停保异动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审核、录入缴费个人在原单位的停保时间和停保异动,原个人账户进入封存库中,显示“停保”状态,正常计息;
2、系统自动作缴费个人减少异动处理,次月不再进行收缴测算。
停保原因分为:参军、升学、判刑、劳教、除名等类型。
15个人账户省内转出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审核、录入缴费个人在原单位的省内转出时间和省内转出异动,系统中生成省内转出记录,打印《个人账户转移单》,将个人账户信息分别传送至省信息系统的调动库和本经办系统的封存库中,本经办系统的封存库中显示“转出”状态,停止计息;
2、系统自动作缴费个人减少异动处理,次月不再进行收缴测算。
1、省内转出的,只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转移基金;
2、已“停保”人员个人账户省内转出的,从封存库中调出个人账户信息,进行相应处理。
16个人账户跨省转出个账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1、审核、录入缴费个人在原单位的跨省转出时间和跨省转出异动,系统中生成跨省转出记录,打印《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单》;
2、基金财务人员凭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转移单》采集数据,录入出纳记录并打印电汇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系统自动完成转出登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原个人账户记录进入封存库中,显示“转出”状态,停止计息;
3、系统自动作缴费个人减少异动处理,次月不再进行收缴测算。
已“停保”人员个人账户跨省转出的,从封存库中调出个人账户信息,进行相应处理。
17缴费个人死亡异动个账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1、审核、录入缴费个人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异动,系统中生成个人账户继承额的数据,打印《缴费个人死亡继承额拨付单》;
2、基金财务人员凭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拨付单》采集数据,录入出纳记录并打印银行支付凭证;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凭银行支付凭证存根和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原个人账户记录进入封存库中,显示“死亡”状态,停止计息;
3、系统自动作缴费个人减少异动处理,次月不再进行收缴测算。
已“停保”人员死亡的,从封存库中调出个人账户信息,进行相应处理。
18缴费农民工退保和缴费个人出国定居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个账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1、审核、录入缴费个人在原单位的退保时间和退保异动,系统中生成一次性支付额的数据,打印《一次性支付单》;
2、基金财务人员凭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支付单》采集数据,录入出纳记录并打印银行支付凭证;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凭银行支付凭证存根和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原个人账户记录进入封存库中,显示“农民工退保”或“出国定居”状态,停止计息;
3、系统自动作缴费个人减少异动处理,次月不再进行收缴测算。
已“停保”人员退保的,从封存库中调出个人账户信息,进行相应处理。
19稽核查增额补缴征缴人员稽核人员  1、对于只调整单位的缴费基数、只补缴统筹部分的查增额时,做调整缴费基数和补缴统筹部分的处理;
2、对于要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补缴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的差额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能做批量导入和打单补缴处理。
  《稽核整改意见书》应明确查增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基数、补缴起止时间、补缴额,以及查增人数等详细情况。
20稽核查增缴费个人征缴人员稽核人员做缴费个人增加异动处理,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21单位欠费自动断保处理  1、缴费单位欠费超过3个月的,系统自动将该单位及其所属人员设定为“断保”状态,次月起不再进行缴费测算,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保留在该单位的在职库中。
2、其后,该单位整体(或个别人员)续保、补缴时,须加收利息、也可设条件计算单位的滞纳金。
22断保单位恢复缴费处理征缴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先按第34项的规定办理“单位及个人的欠费计算”。审核确认该单位“欠缴月至当前月”的应补缴额(含利息),也可设条件计算单位的滞纳金,打印补缴单。单位须完成整体全额补缴后,方可进入次月的正常测算。
23多缴额退款征缴人员基金财务人员1、经核实属于多缴额进行退款时,退款从基金收入户中支付;
2、退款项目在财务系统中的登账接口处理,并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支付退款额须按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4收缴计划征缴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每月定期测算各参保单位的应缴额,形成收缴计划,自动生成汇总表;发送各参保单位的应缴数据至五险统一征缴平台,汇总各险种数据生成各单位的收缴通知单,并告知各参保单位专管员。收缴计划应送有关机构和部门。
25已到养老保险费的分账五险征缴财务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收到银行回单和五险征缴财务人员传递的五险分账单后,基金财务人员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系统自动完成相应的业务登账。
26在职个人账户信息修改(不含调整缴费基数)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核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建立账户时间、账户做实时间等个人账户中的基础数据(不含历年的缴费基数),复审后确认修改,保留修改时间、经办人和修改前的记录,有多次修改的,历次修改记录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2、可批量导入和处理。
27补建账补缴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办理未曾建账的缴费个人新增异动手续时,若办理月份晚于异动月份,须先作补建账补缴处理;
2、补缴时,须加收利息,也可设条件计算单位的滞纳金;
3、审核录入补缴期间的缴费基数后,系统自动算出应补缴额,打印单据;单位或个人全额补缴后,该个人账户才能进入次月的测算。
对于享受优惠补缴政策的人员,按政策规定的条件和办理期限执行;
28个人异动补缴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办理缴费个人减少异动时,若个人处于“欠费”或“断保”状态、且“异动月份”晚于“已缴月份”的次月,应对欠缴月份进行补缴处理;
2、当补缴时段跨缴费年度时,应审核录入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
3、信息系统根据审核录入的数据自动生成《补缴单》,基金财务人员与银行回单比对相符后,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系统自动完成补缴登账;
4、个人打单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缴费个人减少异动或退休处理;
5、可批量导入和处理。
1、补缴时,须加收利息,也可设条件计算单位的滞纳金。
2、缴费个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属于此类情况的,可按该规定进行补缴;
29个人断档补缴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在本经办机构已建账的缴费个人按规定可补缴建账前的缴费、增加实际缴费年限时,应进行“追加前期断档补缴”处理,审核录入:原建账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建账时间不能早于参加工作时间)、补缴起止时段、补缴期间的缴费基数,系统自动算出应补缴额和打印《补缴单》;
2、在本经办机构已建账的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时,录入补缴起止时间、补缴期间的缴费基数,系统自动算出应补缴额;个人完成打单补缴后,自动记入个人账户;
3、信息系统根据审核录入的数据自动生成《补缴单》,基金财务人员与银行回单比对相符后,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系统自动完成补缴登账。
1、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进入个人窗口缴费;
2、补缴时,须加收利息,也可设条件计算单位的滞纳金。
30个人统筹补缴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集体工、合同制工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统筹期间的欠费补缴;此情况应由个人打单补缴;
2、信息系统根据审核录入的数据自动生成《补缴单》,基金财务人员与银行回单比对相符后,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系统自动完成补缴登账。
1、省直单位标准:单位补缴19元/月、个人补缴2元/月;
2、各市州采用当地的标准,当地的标准设置进入信息系统,按“政策参数设置”的规定执行。
31提前退休预留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1、根据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预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部份的应缴额;
2、信息系统根据审核录入的数据自动生成《补缴单》,基金财务人员与银行回单比对相符后,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系统自动完成补缴登账。
提前退休必须有政策规定,且需从严审批。
32个人账户计息个账管理人员缴费年度末账户处理,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利率”按“政策参数设置”的规定设置。
33个人账户合并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  1、将同一缴费个人的多个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系统自动合并生成,并保留各个原始账户的记录;
2、省内转入的,须完成第12项的相应处理后,才能与本经办机构内现有的个人账户合并;
3、跨省转入的,须完成第13项的相应处理后,才能与本经办机构内现有的个人账户合并。
处于“停保”状态的个人账户合并,从封存库中调出作相应的处理。
34单位或个人欠费计算征缴人员个账管理人员对未参保或欠费、断保的单位或个人,选定起止时间计算欠缴额。汇总生成数据,打印测算单。
35破产改制企业养老保险欠费账务处理个账管理人员征缴人员根据有关破产审批挂账的规定,在信息系统中记录挂账的金额,虚记单位缴费额,记满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欠费和单位划转金额不挂账
36拟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离退休管理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1、发现在职库中个人账户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才可进行“办理退休”异动处理;
2、核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建立账户时间、账户做实时间等个人账户中的基础数据,复审确认后修改,保留修改时间、经办人和修改前的记录;
3、有多次修改的,修改记录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4、可批量导入和处理。
37办理退休离退休管理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1、缴费个人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后,比对在职个人账户信息和退休审批信息,一致的,从在职库直接调到退休库,自动计算此人的退休待遇。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进入次月的拨付测算;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第38项的规定将个人账户中的本息和统筹基金中的划拨部份一次性支付;
2、在职个人账户信息和退休审批信息不一致的,须先按第36项的规定进行个人账户信息修改。
  已“停保”人员退休时,从封存库中调出个人账户信息,进行相应处理。
38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  待遇一次性支付离退休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系统自动生成一次性支付数据、打印《退休待遇一次性支付单》,基金财务人员凭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支付单》录入出纳记录并打印银行支付凭证;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凭银行支付凭证存根和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
39离退休人员转入离退休管理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1、对其它经办机构转入的或单位新参保时纳入的离退休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录入,新建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2、可批量导入和处理;
3、进入离退休库后次月进行拨付测算。
40离退休人员死亡异动离退休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1、录入离退休人员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异动,复审确认后,系统自动计算此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费数据,打印《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费一次性支付单》,离退休人员的原个人账户记录进入封存库中,显示“死亡”状态,停止计息;
2、系统自动作离退休人员减少异动处理,次月不再进行拨付测算;
3、当办理月份晚于死亡异动月份时,系统自动测算出多拨付养老金的数额,多拨额应退还或由稽核部门负责追回,退还(或追回)的养老金在系统中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相应的冲减多拨的月数、金额,并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1、离退休人员死亡不符合领取丧葬费条件的,不再拨付丧葬费;
2、打印《一次性支付单》后,基金财务人员凭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支付单》录入出纳记录并打印银行支付凭证;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凭银行支付凭证存根和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
3、离退休人员省内转出的只打《转移单》,不转基金。
41离退休人员转出、出国定居异动离退休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1、录入离退休人员减少的时间、转出(或出国)异动,复审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此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数据,固定个人账户信息和历年发放数据;打印《离退休人员转移单》或《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单》,离退休人员的原个人账户记录进入封存库中,显示“转出”或“出国定居”状态,停止计息;
2、系统自动作离退休人员减少异动处理,次月不再进行拨付测算。
42暂停支付和恢复支付离退休管理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1、对失踪、可疑死亡、服刑或劳教的离退休人员做“暂停支付养老金”处理,离退休人员显示“暂停支付”状态,个人账户仍保留在离退休库中,但从次月起不参加拨付测算、个人账户停止计息;
2、离退休人员“暂停支付”后,若查实符合第40项的规定,应办理死亡减少异动、打《一次性支付单》、支付结算等手续;
3、找回失踪、可疑死亡人员或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进行“恢复支付养老金”处理,补发失踪、可疑死亡人员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和调待额;续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养老金;补计这4类人员停发期间个人账户的利息;
4、“暂停支付时间”晚于“被判刑、劳教时间”的,多拨额应先予追回,追回的款项按“退还多拨额”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相应的冲减多拨的月数、金额,并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1、已申报死亡但未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和领取丧葬费手续”的离退休人员作“暂停支付养老金”处理。
2、判刑、劳教人员收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也不参加调待。
43回退到正常离退休状态离退休管理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1、当办错了离退休人员转出、出国或发现被宣告死亡的人员仍在世等情况,将处于“转出”、“出国定居”、“死亡”状态的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信息从封存库中调出,回退到正常的离退休状态。
2、认定、录入回退的时间,系统自动测算应补发的金额;
44离退休人员回退到在职状态离退休管理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发现已进入退休库的人员不符合退休条件,将其回退到在职库,退还、追回错发的养老金。退还、追回的款项在财务系统中的登账接口处理,应冲减错发的月数、金额,并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45离退休人员关键信息修改离退休管理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对涉及离退休人员待遇的信息项目进行修改后,系统自动进行相应的待遇调增(调减)、补发(扣款)处理。明确关键信息项目,其它不重要的个人社发信息由离退休管理人员修改。
46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离退休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  1、按政策文件规定设置参加调待人员的条件筛选参数,设计调待程序、公式,系统自动调整,并生成统计报表;
2、条件筛选参数的设置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调待程序可多次启用;
3、调待金额可单独拨付,历次调待的条件参数、享受调待人员、调待额等数据可查询、统计、汇总。
47已死亡的离退休人员调待离退休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从封存库中调出已死亡但生前符合调待政策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信息,生成调待数据并自动进行调待;打印《死亡调待一次性支付单》,基金财务人员按“一次性支付”的规定处理。
48编制用款计划离退休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系统自动计算生成本月的用款计划表和上月计划外支付的实际支付额结算表。1、用款计划包括本月的养老金拨付额和预留的一次性支付额;
2、财务部门汇总后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49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的拨付离退休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离退休管理人员通过系统自动计算代发银行和退管结算单位的拨付额,可分银行打印社发明细表;基金财务人员根据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的社发明细表,录入出纳记录,并打印银行支付凭证;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到离退休人员存折。
50委托单位代发养老金的拨付离退休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离退休管理人员通过系统自动计算代发单位的拨付额,打印该单位的拨付单;基金财务人员根据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的拨付单录入出纳记录,并打印银行支付凭证;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到代发单位。
51退还多拨额离退休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1、经核实属于多拨额进行退还时,系统生成应还款数据,打印《退还多拨额通知单》,退还的款项缴入基金支出户;
2、退还的多拨额在财务系统中的登账接口处理,并可设条件查询、汇总。
52五险收缴到账入账五险征缴人员五险征缴财务人员1、参保单位在银行进账缴费时,应准确填写单位编号和单位名称;
2、五险征缴人员在核对单位编号和单位名称后,导入银行到账数据的明细清单;五险征缴财务人员根据银行回单核对到账金额后,导入出纳记录;另一名五险征缴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信息系统通知五险征缴平台。
须认真核对单位名称和缴费金额,以防错误入账。
53五险分账划款五险征缴人员五险征缴财务人员  五险征缴人员打印五险分账单后,五险征缴财务人员根据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的五险分账单录入出纳记录并打印银行支付凭证;另一名五险征缴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到各险种。须认真核对单位名称和缴费金额,以防错误入账。
54上解调剂金到账入账基金财务人员相关业务管理人员收到银行回单后,基金财务人员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
55上解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到账入账基金财务人员个账管理人员  出纳在同级财政部门复印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到账的相关凭证后,录入出纳记录,主办会计生成会计凭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记账。
56财政补贴到账入账基金财务人员相关业务管理人员  出纳在同级财政部门复印到账凭证后,录入出纳记录,主办会计生成会计凭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记账。
57财政拨付养老金到账入账基金财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  收到财政专户转支出户的银行回单后,基金财务人员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在系统中生成会计凭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记账。
58银行账户利息到账入账基金财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  收到银行利息回单后,基金财务人员录入出纳记录;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记账。
59下拨调剂金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基金财务人员  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在系统中录入下拨记录、基金财务人员核对下拨调剂金的文件后打印银行支付凭证;另一名基金财务人员生成会计凭证,审核记账,银行支付相应款项至下级社保经办机构。
60往来账务查询基金财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1、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出对账单据;
2、基金财务人员查账后,如需复印或出具证明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从信息系统中原已生成的数据中进行采集、查询,不能对原数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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