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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全面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 2007-12-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遵府办发[2007]20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各企事业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经贸委、市房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拟定的《遵义市全面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全面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按照《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遵住委字[200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推进我市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订立固定或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立劳动用工关系的,企业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上下限管理。缴存基数上限按全市人均劳动报酬的三倍,下限按全市人均劳动报酬的60%,最低不得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上限为单位、个人各12%,下限为各5%。缴存年度的上下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统计年报于每年6月计算发布。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月缴存基数一经确定 , 原则上一个缴存年度内不作调整。企业汇缴额调整核定于每年5月至6月进行,自每年的7月1日起按新调整的标准缴存。
  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企业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补缴自2008年元月起。
  三、本意见下发后,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未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予足额补缴。此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补缴自2005年元月起,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销户等变更手续。
  企业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企业撤消、破产、解散时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纳入第一受偿顺序清偿。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经贸部门要做好监管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督促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之中;各级房管部门要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研究,对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困难职工,在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上要予以优先考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要求申报办理缴存手续,擅自停缴、降低缴交额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工会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将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列入对企业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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