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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 2007-11-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北京市2008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工作。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市2008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05号)要求,现就我市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指导,以实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水平,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行政许可部门根据《北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许可程序、条件、标准进行审批。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满足规定的安全条件。
  (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
  (五)按照市政府《关于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作意见》(京政发[2006]17号)要求,批发单位全部建立符合标准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领导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2008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危化处。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按照全市统一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分工负责。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批发企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批发企业总负责人和各项工作具体负责人,统一标准,分工负责,认真实施。
  四、工作时间安排
  本方案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时间为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
  第一阶段,动员布署和货源准备阶段。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一)动员布署。2007年11月20日前,市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召开2008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布署会,对2008年元旦春节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布署。
  (二)货源准备。2007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区县批发企业全部完成产品采购供应方案及补货应急方案;组织力量对库存产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点核对和整理;对过期产品和存在问题的产品要及时予以妥善处理;严格检查每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情况;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实施行政许可阶段。完成时间:2007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2007年11月20日前,各区县安监局要完成本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布点规划情况要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零售经营者申请。
  2007年12月9日、23日、2008年1月6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三批完成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2007年12月20日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完成对批发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批发仓库改、扩建的审查验收工作。
  2007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完成零售网点的审批工作。
  第三阶段,安全教育和准备销售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月17日。
  2008年1月10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完成对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008年1月15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要组织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安全工作会,对零售网点的安全保障、消防器材配置、安全监护人员配备、销售安全、应急预案、销售品种规格等提出明确要求。
  2008年1月15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各批发企业完成科学合理的产品配送服务方案。
  2008年1月17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采取产品展示会和订货会的形式,向零售经营者展示配送供应的烟花爆竹,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产品配送供应协议。
  2008年1月17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零售网点要对经批准的零售场所进行清理,使用零售棚存放销售的网点要将零售棚全部搭建完毕。
  第四阶段,产品配送和销售阶段。完成时间:2008年1月17日(腊月初十)至2月21日(正月十五)。
  2008年2月1日(腊月二十五)前,各批发企业要全部完成零售网点的第一轮产品配送。对五环路以外零售网点的产品配送,要结合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时间进行。
  2008年2月1日(腊月二十五)至2月21日(正月十五)为五环路以内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五环路以外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时间销售。
  第五阶段,产品回收阶段。完成时间:2008年2月22日(正月十六)至2月29日(正月二十三)。
  2008年2月22日(正月十六)至29日(正月二十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按时全部收回许可期限届满零售网点的剩余产品,并落实统一储存的管理措施。
  2008年2月29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烟花爆竹零售棚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北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标准、时间和期限,认真对烟花爆竹零售申请进行许可审查,许可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许可工作不得收费。
  零售网点布点规划要结合方便购买、保障安全的需要,要从尽量减少危险源、保障安全的角度进行,并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的意见,确保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选点工作,要结合以大型连锁企业建立的连锁网点、专营单位建立的直销网点、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大型零售网点为主体,以个体零售网点为补充的原则,进行许可审查。
  零售场所的存放区和销售区要进行隔离。零售网点必须采购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供应的产品,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并对存放的烟花爆竹进行看护。
  (二)认真做好销售人员全员培训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不得收费。培训教材和光盘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给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放给各零售网点。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全部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其他人员要经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每人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市、区县烟花办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与技术监督、交通、城管、消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网点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要做到严格标准,要切实达到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目的。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全部建立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不得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零售单位,要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储存和超量储存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各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人员资格证情况、备货情况和所有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督促批发企业再次组织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消除事故隐患。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在岗值守,每天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至少检查1次,并做记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看护人员不得在店(棚)内住宿。各零售网点要遵守诚实守信、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要保证销售价格合理、安全可靠和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
  从2008年2月21日(正月十五)24时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重点监督检查五环路以内各零售网点是否全部停止销售活动,五环路以外销售期限届满的零售网点是否按照许可时限停止销售活动。
  元旦春节期间,市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并对各区县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在除夕至正月十五重点时段,市局将组织相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进行执法检查。
  (四)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上报本区县安全检查、违法案件调查与处理、行政处罚、许可证吊销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与处理措施工作信息。具体时间和内容如下:       
  1、2007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每周报本区县零售网点许可情况。
  2、2008年1月1日至17日,每周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3、2008年1月17日至2月21日,每天报配送运输产
  品情况。
  4、2008年1月17日至2月29日,每天报开展安全检
  查及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5、2008年2月1日至2月21日,每天报本区县零售网
  点的当天销售情况和累计销售情况。
  6、2008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每天报未销售产品
  回收储存情况。
  (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分析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于2008年3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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