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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及相关工作网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 2007-10-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京环发[2007]261号

各辐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批准及相关备案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降低成本,促进廉政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我局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批准及相关备案工作实施网上审批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审批范围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变更、部分终止及注销。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批准。
  异地(跨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二、申报方式
  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入北京市环保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栏目,点击“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开始网上申报(操作方式详见网站提示)。受理后,到我局“全程代理窗口”申报相关文件。
  现场申报。申报单位携申报文件及电子版在我局“全程代理窗口”现场申报。
  三、注意事项
  网上审批实施后,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批准及相关备案工作提交的纸质文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取得辐射安全前将不再受理放射源转让审批,其它备案事项仍可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即日起至10月31日,该系统开放测试,各单位可进行模拟申报,所提交测试数据将在11月1日前予以保留,11月1日后系统试运行,办理网上审批,不再进行模拟测试。
  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批准及相关备案工作实行网上办公是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该系统使用初期由于新旧工作方式同时并存或交替,使用初期势必增加工作难度,请各辐射工作单位大力支持。如遇到具体问题可与我局信息中心、辐射安全管理处联系。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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