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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9 生效日期: 2007-10-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教职成办[2007]2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所属学校。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来,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以“暑期实践”、“勤工俭学”、“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事件,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参与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坚决抵制社会上各类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尤其要警惕和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寒、暑假期,以“实践”、“实习”为名组织在学的农民工子女非法打工行为。一经发现涉嫌面向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的信息,应立即核查,情况属实的应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等形式的实习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在新生报到前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
  三、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学生管理,自觉防范和抵制外来非法招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配合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督察和管理,坚决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的现象发生。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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