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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07]3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稽便函[2007]7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2007年卫生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本市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情况的专项稽查,预期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提高监督执法能力;
  (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完善卫生监督稽查制度,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将稽查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稽查对象和重点
  (一)稽查对象
  本次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对象为部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含所属卫生监督所[署])。
  (二)稽查重点
  1、卫生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重点对2005年和2006年卫生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状况、许可责任制落实情况、许可文书、许可档案管理等方面开展稽查。
  2、卫生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重点对2005年和2006年卫生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制度建设、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稽查。
  3、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点对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和行为规范开展稽查。
  具体稽查内容及要求按照《2007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考核表》执行(见附件1)。
  三、工作安排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6月-7月31日):自查阶段。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稽查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对本部门(包括同级卫生监督所[署])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及卫生监督员管理等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第二阶段(8月1日-8月15日):总结上报阶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自查工作以及对通过自查而反映出的在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及监督员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卫生局。
  (三)第三阶段(8月16日-10月):专项稽查阶段。市卫生局成立由卫生监督处、医政处、疾妇处、法规处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的专项稽查小组,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卫生监督自查工作,落实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查工作中要认真填写《2007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考核表》(附件1)、《2007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抽查处罚案件目录》(附件2)、《2007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抽查许可项目目录》(附件3),并按规定认真总结专项稽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及时互通相关工作信息。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请于8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及填写完整的附件1、2、3,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孙瑾、吴晓霞
  电话:62897000-89022、89023
  传真:62898502
  电子邮件:jdc@hs.sh.cn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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