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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 2008-01-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8]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常州实际,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创新救助机制,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程序,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归口、综合、统一的模式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2008年在全市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政策保障、依法救助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重点工作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部、省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城乡低保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和生活支出调查方法,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完善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城市和农村分别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保障标准;建立物价上涨补贴机制,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低保对象给予一个月的全额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加强与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就业后的“救助渐退”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区别低保家庭的不同困难,有针对性地采取专项扶助措施。
  2.灾害应急救助。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强化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灾害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上报以及救灾款物的申请、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和倒塌损坏房屋的修复、重建工作。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和抗御灾害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全面推进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实现救灾工作“关口前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政策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3.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健全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城镇“三无对象”供给标准增长机制。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城镇福利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全市五保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以上,集中供养率保持在70%以上。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规范救助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5.临时生活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以及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对无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按照低保标准100%给予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实现基本医疗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居民,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各辖市、区要尽快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推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教育救助。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帮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对低保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继续实行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全免);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费按规定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缴纳书本费有困难的,免费提供书本;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酌情减免学费。全面实行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助学政策,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
  (四)住房救助。
  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的要求,争取用3―5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目前的10%逐步提高到50%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量一般不低于当年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10%。对农村住房困难群众,可采取政府资助、集体帮扶、个人自筹的办法,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五)就业援助。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通过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培训、结对帮扶等多种措施和形式,促进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人员等就业。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转移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六)法律援助。
  全面贯彻落实《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依法为社会救助对象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讼代理以及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有关部门要及时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需求信息,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资料查询免费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构加强协调和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对象的劳动争议诉求能及时依法得到解决。要鼓励和支持社团、高校等设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慈善救助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各级慈善机构,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慈善“六助”活动(助医、助学、助老、助孤、助残、助灾),特别是慈善大病医疗救助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发放一次性慈善医疗救助金,加大慈善捐赠、经常性捐助力度,扩大慈善基金总量,增强慈善救助能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的捐赠,按政策规定减免税收,保护捐赠的积极性。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建立和推广“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八)其他社会帮扶互助。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义工)制度,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对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有线电视等经营服务性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的收费或实行提价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市、辖市(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统计、卫生、教育、建设、房管、农林、公安、司法、人事、物价、审计、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同时在街道(镇)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平台,整合资源,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社会救助体系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工作目标,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建立“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以街道(镇)为社会救助平台,所有救助项目通过社会救助平台“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所有救助资源通过社会救助平台“一个口子”向下发放,避免多头申报、多头审查、救助重复和遗漏,方便救助对象,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实效。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手段,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救助动态信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
  (三)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同时,要广开渠道,多元投入,制定有关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
  (四)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在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专项检查的同时,要加强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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