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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计划和要求
  (一)分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8年1月1日起,阜城城市规划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界首、临泉、阜南、颍上、太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时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实”时限实施后,“禁实”区域内凡设计或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审机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禁实”工作要逐步向农村推进,建制镇和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加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比例。
  二、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一)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节能50%的要求。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应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对原有建筑应逐步进行节能改造,使之达到节能标准要求。
  (二)节能建筑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定的结果作为节能工程验收依据。对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已通过省级认定),并经过认定为节能建筑工程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和返还墙改基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和节能建筑的竣工验收工作,协同质监、工商部门做好节能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力度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办理经营范围含实心粘土砖生产的营业执照,对已颁发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禁实期限,及时办理有关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生产经营范围变更,对逾期不申请注销或变更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工程规范,充分运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建管、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等措施,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和违反“禁实”规定的城市新建建筑,一律不准招投标、不准施工、不准备案验收。
  (四)墙改管理部门要制订新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做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协调、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禁实”目标如期实现,注意开发、引进科技含量高、节能利废效果好、质优价廉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积极组织隔热保温的节能型产品生产,指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尽快提升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限制和淘汰粘土砖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域城乡建设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扩大影响,形成政府大力提倡,有关单位紧密配合,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用足用好现有的项目审批、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奖励和优惠政策;严格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墙改专项基金作用,促进新型墙材发展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继续抓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法生产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06〕99号)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窑厂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关闭非法窑厂,严禁已关闭窑厂复产,坚决淘汰18门以下轮窑等高能耗落后窑业生产设施,实现窑厂总量控制,产量逐年减少的目标。
  (五)墙改管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坚决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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