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安监[2008]4号
各市安监局:
省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为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程序到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通知》中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管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安监局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各省辖市安监局组织实施。各市在实施委托项目的安全许可时,由省辖市安监局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省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业务专用章。审查结束后,省辖市安监局将审查情况和集中审议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建设项目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安监局印章。
二、各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县(市、区)安监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特此补充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