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 2007-08-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机电[2007]15号

各市(州)商务局,省属企业: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44号公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从8月23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对照44号公告,对目前在手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手册》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如涉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8月23日前取得的,尚未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其加工贸易业务须重新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批准证》。
  (二)已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如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延期,商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和延期手续,企业须按公告第二条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成都、绵阳、乐山、宜宾等加工贸易授权审批市商务局要组织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人员认真学习44号公告,并在审批中贯彻之。
  三、新的加工贸易申报系统已于8月23日正式启用,企业在使用申报中有问题,及时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都代表处和我厅加工贸易组联系。
  四、各地和企业在44号公告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加贸组反映,便于我们指导、协调。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