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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6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实施“工业主导”战略,建立和完善加快工业发展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市发展工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评奖办法
  设置肇庆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奖、肇庆市工业十强企业2个奖项。
  (一)肇庆市××××年度工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按下列方式计算得分,总分位于前三名的获奖:(1)当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每增加1%,计3分,下降不计分。(2)当年工业税收入库(各税种入库金额之和,含出口免抵调税额,下同)比上年每增加1%,计3分,下降不计分。(3)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比上年每增加1户,计1分,减少不计分。(4)当年每1种产品获省工业类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计5分;当年每1种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计10分。(5)当年每1家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成功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计10分。(6)当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达到肇府[2006]86号文件分解的下降指标要求计2分,下降超过0.5个百分点以上加2分。
  (二)肇庆市××××年度工业十强企业。奖励对象为全市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获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2)企业当年的入库税收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3)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4)企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5)在符合前述4个条件的前提下,按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高低排列,位于前10位的企业。
  (三)奖励方式。获上述奖项的单位分别由肇庆市委、市政府授予“肇庆市××××年度工业发展突出贡献奖”、“肇庆市××××年度工业十强企业”的称号。获得“肇庆市××××年度工业十强企业”的单位,各奖励5万元。
  二、评奖条件依据
  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等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并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工业名牌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免检产品以获得的奖牌、奖状或上级文件为依据,股票上市以中国证监会文件为依据。
  各地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以“肇府[2006]86号”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统计局每年联合公布的指标及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为依据。
  税收入库金额是指企业分别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缴纳的各税种入库合计的金额,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计算公布的实际入库金额(含出口免抵调税额)为依据。
  工业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和一般纳税人或报表独立报送者,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三、评奖办法、程序和奖励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市、县(市、区)经贸局、肇庆高新区贸易发展局组织填报(各类奖项的考核申报表另行印制),并会同级有关部门初审,经所在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经贸局综合汇总,并会市发改、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填报相关材料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有弄虚作假而骗取荣誉和奖金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四、本考核办法从2008年开始实施,由市经济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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