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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坚决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依法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393号

各市环保局:
  2007年7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坚决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依法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周生贤局长做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当前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要求全国环保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近期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会上,周生贤局长特别对我省刘向东局长提出表扬,号召全国学习他严格执法、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这是对山西环保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山西环保工作的鞭策和鼓励。
  为贯彻落实周生贤局长讲话精神,全面推进山西“蓝天碧水工程”的建设,我局制定了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坚决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依法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国家环保总局 “坚决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依法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实施意见

  2007年7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坚决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依法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周生贤局长做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当前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要求全国环保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近期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会上,周生贤局长特别对我省刘向东局长提出表扬,号召全国学习他严格执法、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这是对山西环保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山西环保工作的鞭策和鼓励。为贯彻落实周生贤局长讲话精神,全面推进山西“蓝天碧水工程”的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市、县和流域实施“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
  为有效遏制区域环境和流域环境恶化的趋势,我局决定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区、流域实行“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限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流域除污染防治、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一)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未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核定的地区;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
  (三)对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的地区;
  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并上收一级该地区环保部门的项目审批权;
  (四)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
  (五)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的地区;
  对列入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地区;
  城市污水处理厂虽已建成,但长期闲置不用的地区;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地区;
  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设施擅自停运、运转不正常的地区;
  (六)未完成流域治理任务的地区;
  对未按照《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建设绿色环保走廊专项行动方案》(晋蓝碧办发[2007]10号)、《山西省海河流域河流沿案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蓝碧办发[2007]17号)规定期限及要求,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地区;
  二、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建设绿色环保走廊专项行动方案》、《山西省海河流域河流沿岸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沿岸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于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管网改造,完善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量,积极开展污水资源化,提高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对于已建成但尚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07年9月底前必须投入运行,发挥化学需氧量减排效益;列入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2007年7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和建成后不运行的地区,省环保局将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
  三、继续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继续推进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关停、取缔、淘汰力度,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切实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一)加快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建设进度
  烟气脱硫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燃煤电厂必须加快建设进度,争取今年10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建设任务;尚未开工建设的,9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的机组,要提前完成关停任务。对提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省环保局帮助企业落实脱硫加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对建设进度缓慢的,暂缓该企业及其电力集团的电源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法规对燃煤电厂予以处罚,直至报政府停产治理。
  (二)加快国控重点企业的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进度
  以国家环保总局《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工业企业及《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晋环发[2()05]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6]203号)中确定的省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以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目标,按照《山西省重点污染源治理办法》(省政府189号令)要求,明确减排措施和减排时限要求,在2007年7月底前启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污染治理减排工程,最迟于2008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
  加强冶炼、烧结、焦化等行业和燃煤设施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回用。焦化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完善装煤出焦污染防治设施,对机焦炉煤气和清洁型焦炉燃烧废气进行脱硫治理;钢铁企业烧结机和有色金属企业冶炼炉烟气必须开展二氧化硫治理,除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外,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9月底前完成,否则予以关停;排放二氧化硫尾气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产生二氧化硫尾气的工艺、设施的脱硫设备安装或尾气处理回收系统建设,实现废气达标、达量排放;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必须按要求开展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实施燃烧方式改造,淘汰敞开式燃媒工业炉窑,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底前完成。其中,产热量14MW及以上的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玛钢、铸造等企业的燃媒工业炉窑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产热量小于14MW的小型燃煤工业锅炉和其他企业的燃煤工业炉窑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实施燃烧方式改造,改变燃料结构,使用低硫、低污染燃料或电、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和回用,减少废水和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2007年底前,化工、化肥、生物制药、造纸、煤炭、纺织印染、食品酿造等企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焦化、电力、冶金、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2008年底前.所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与达标排放。
  (三)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达标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要通过实施生产工艺改造,采用先进的、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从生产源头实现减排;通过实施污染物的深度处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运转率和处理效果实现减排;通过调整能源结构,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燃煤量,降低单位产品能源和燃料消耗量,实现减排;通过实施污水、中水回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量和利用率,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
  2007年10月底前,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0吨/年以上及二氧化硫排放量1000吨/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启动清洁生产强制审核,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审核结果评估工作。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或深度治理、减排的项目,在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上给予支持。
  (四)实施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
  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联网,通过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落实减排措施。2008年底前,所有排污企业均要安装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其中,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要在2007年底前安装完毕。在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已建成的区域,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各市环保局要加快污染源监控平台建设,为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创造条件。2007年底前,燃煤电厂、已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要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严把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审核
  从严把好工业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的审核、确认与调配关,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置换对象必须是列入上年度污染源统计范围内的企业,且每个污染源只能替代一次,决不允许重复替代。凡是由市、县(市、区)核定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各市、县(市、区)要将其排污总量指标审核、确认文件和用于排污总量指标置换的替代源、替代量明细表在审核、确认文件签发之日起15日内上报省环保局备案。
  四、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目前,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刚刚起步,基础薄弱,存在农村饮用水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等诸多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工作,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管力度,对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在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建。对违法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影响农村饮用水源的违法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坚决予以关停。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和重污染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五、加大环境执法执行力,积极探索后续督察措施
  加强环境执法,注重实效,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环保后督察制度,强化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督察督办,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切实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
  (一)对四年来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重点问题和行政处罚重点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在做好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同时,各市要对四年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重点问题和行政处罚重点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督办案件和行政处罚重点案件整改不力,环境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一律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26号)规定,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电力和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山西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晋监发[2006]3号)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状况,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高限处罚”的措施,对恶意排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无污染防治措施直排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停建;对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立即取消,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三)积极探索后续督察措施,确保对环境违法的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探索和建立环保后督察制度,切实增强环境执法的执行力,确保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落实到位。一是要公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公布被处罚企业的名单、违法事实、整改要求,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对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二是要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跟踪督办力度,对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停止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取消其环保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及评优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同时,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执法工作的基本程序,与人民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和协调,确保执行到位;三是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在建非法建设项目、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对因超标排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限产的企业,要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26号)、《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06]169号)、《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产品实行铁路限运的通知》(晋环发[2006]308号)有关规定,移送各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停电、停贷、停运措施;四是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环保后督察制度落实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责任人,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严追究责任;对政府及监管、执法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管执法不到位、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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