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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3 生效日期: 2007-11-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厦国资统[2007]317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健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2007年厦门市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意见》(厦反腐办[200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作风建设,深化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国有企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大局着眼,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规范职务消费管理的主动性,加大对职务消费的规范管理力度,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廉洁从业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和解决。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本通知所指的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办法。各国有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根据本企业的业务需要和效益状况,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各国有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投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投资企业兼职的,被投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先试点,逐步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本市及国内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各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实施负责人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方案,应报经母公司核准后实施。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国有企业应逐步建立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制度,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控,限制职务消费的无序增长,职务消费预算应在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中单列。
  七、增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各国有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国有企业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国有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国有企业制订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章制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系统一管理,并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国资纪工委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各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在2007年十月底前建立起规范职务消费的规章制度,并从2007年十一月起严格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ОО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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