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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盐政办发[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城乡低保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城乡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上着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抓紧落实今年的提标任务。从今年7月1日起,市区(包括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从180元/人·月提高到210元/人·月,东台、大丰两市参照市区标准实施;滨海、响水、阜宁、射阳和建湖5个县从现行165元/人·月提高到19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进行核定提高,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后,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低保标准提标工作,抓紧做好文件的出台、资金的安排等相关工作,确保提标任务的顺利实施。亭湖区所需经费仍按过去财政分摊办法由市、亭湖区、盐都区按55%、30%、15%的比例分担。
   三、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今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第二季度,按照政策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第二季度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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