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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苏粮办[2007]38号

各市粮食局:
  加强原粮卫生安全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7〕24号)明确要求:“建立原粮污染监控制度,开展原粮质量安全和卫生监测,建设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全面掌握我省原粮卫生整体状况,在去年调查的基础上, 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原粮卫生状况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
  本次调查重点围绕收购环节,对稻谷、小麦两个粮食品种的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本次调查范围覆盖所有市的主要产粮县。
  (一)样品采集
  各县应按均匀分布原则确定采样乡镇和采样点;采样点为自然村,检验样品为村级混合样品,采样方式按《江苏省粮食收获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执行。以县为单位实施采样,样品一式两份,每份不少于1公斤,一份检验,一份备存,两份样品均送至检验机构(各市样品分配见附件1)。采样人应认真填写采样单及样品标签。采样单内容应包括:样品编号(按《制度》要求执行)、采样地点(具体到县、乡、村)、粮食名称、品种、收获时间、样品用途、采样日期,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见附件2、附件3)。
  (二)检验项目
  稻谷:重金属中的砷、汞、铅、镉;黄曲霉毒素B1和有机磷农药残留。稻谷均以糙米作为检验试样。
  小麦:重金属中的砷、汞、铅、镉,真菌毒素中的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有机磷农药残留。
  (三)样品检验
  安排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盐城负责本市样品所有指标的检验与检测结果的上传。其它市安排如下:徐州送连云港,淮安送盐城,泰州送南通,镇江送无锡,宿迁、扬州送省所。
  (四)调查检验结果报送:在新粮收获后一个半月内报送。
  在调查中如发现比较严重的面源性卫生指标超标情况,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局,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各市的原粮卫生调查工作报告夏粮部分应于2007年7月30日前报送,秋粮部分应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组织情况、采样和检验工作情况、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问题及建议等。
  二、  工作经费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落实原粮卫生调查的工作经费。
  三、  组织实施
  开展原粮卫生专项调查是粮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采样工作主要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粮食检验机构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样品应按要求进行统一登记。各市粮食局应派工作组对采样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样品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四、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江苏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
  地址:南京市下关区大马路60-1号  邮编:210011
  联系人:黄伟
  联系电话:025-58822907转805
  传真:025-58822137
  EMAIL:zljc@jsgrain.gov.cn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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