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劳社工伤[2007]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0.85%。同时,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0.85%。同时,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