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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类别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法[2007]29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经研究,对全省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类别重新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的类型
  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类型统一为:建设,编号为19。
  二、行政执法的类别
  根据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证》的执法类别从以下具体类别中确定:
  (一)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建监察。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等6小类。
  (三)城市燃气管理。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
  (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包括:村镇建设管理、村镇规划管理2小类。
  (六)建筑管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程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建筑中介服务管理等8小类。
  (七)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墙改管理。
  (八)城建档案管理。
  (九)房地产管理。包括:房地产市场管理(包括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估价及中介服务管理,房地产租赁、转让、抵押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物业管理、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包括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等7小类。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
  (十一)建设行政处罚。
  三、几项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具体确定其行政执法类别。
  (二)在执法岗位中,如果一个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下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类别按相应小类确定;如果一个执法人员负责三个及以上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类别按该小类所属大类确定。
  (三)在部门中,部门内设执法机构或部门所属事业组织,能按一个小类统一确定执法类别的,以部门、部门内设机构或所属事业组织为单位按小类统一确定执法类别,否则按小类所属的大类确定。
  (四)设区市建设局所属的统一行使本单位行政处罚有关职权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确定为“建设行政处罚”,其他执法人员不得确定为该类别。
  (五)如果本通知所确定的执法类别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建设厅同意,各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执法类别。
  (六)设区市各部门要通过此次规范行政执法类别,摸清执法人员底数,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并将数据库报建设厅。今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数据库适时更新,保证数据库的准确。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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