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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 2007-06-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7]5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陕西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为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局领导将对各市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片包干督查。请各单位将每个阶段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并于8月10日前报送总体情况工作总结。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陕西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全省2740家非煤矿山企业、(其中,金属矿山539家、非金属矿山2201家)、246家尾矿库、344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10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5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2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较大改善,事故防范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三、重点内容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情况;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监管、落实监控防范责任与措施的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的情况。
  6、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7、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三)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防井喷措施的落实情况。井场布局,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起、下钻操作,泥浆密度监控,压井材料储备,人员井控培训等情况。
  2、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地质、钻井工程的设计,井控装置、井下工具、地面设施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防护设备和点火器材的配备,作业人员防硫化氢培训等情况。
  3、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站场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间距的设定,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管道的定期监测等情况。
  4、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环节的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许可、安全防范、现场监控等情况。
  5、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井场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盗油的防范、占压管道的治理情况;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情况;人工岛、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防井喷、防硫化氢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落实,物资储备,企地联合培训演练的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包括充装单位)生产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包括充装单位)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是否正常。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5)防雷电、防汛、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得力。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是否齐备完好;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是否到位;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是否能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是否严格。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9)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10)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1)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六)烟花爆竹企业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产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省烟花爆竹质检站出具)。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经营企业购销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问题。
  (3)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4)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各企业要安排领导负责、各相关单位参加,组成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对本企业内部的各生产设施、各生产环节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限定整改期限,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二)市县局全面检查阶段(7月上旬一7月中旬)
  各市、县局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完成自查自改,落实隐患治理措施,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
  (三)省局督查阶段(7月中旬一8月上旬)
  省局组织有关人员除对中省属企业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各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督促各市和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机制。
  五、整改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发展的有力手段。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行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认真分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状,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对策和措施。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落实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责任。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组织技术服务队伍,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困难。要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求企业限定时限,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对于涉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叉隐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另行登记汇总,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定期汇报隐患自查自改情况,重要事项要随时上报。同时,要求辖区企业,将本次隐患排查的情况、隐患数量、整改情况、存在问题等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连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当地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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