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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2002年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5-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2年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研究部署,制定有效措施和实施方案,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 
 
 
2002年5月17日 
 
 
关于2002年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升势头,切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从今年5月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002年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坚持道路交通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整治公路行车安全秩序和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加强车辆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严格纠正路面重点违章,切实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增强科技手段,提高公民安全文明的交通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总体目标: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增幅下降,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2人以内,力争下降到20人以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目标。2002年全省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2001年相比减少10%。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严管严治,坚决查处各类交通违章。 
  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行车安全秩序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重点道路和重点交通违章。重点道路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城市道路。重点交通违章是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开车、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停车等八项违章。高速公路还要加强不系安全带违章的治理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管制;县、乡道路集中查处和纠正短途客车超载,货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法客运,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摩托车违章载人等违章。 
  1.抓好重点道路的集中整治。支队、大队要认真分析本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研究本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分布情况通报执勤大、中队。执勤大、中队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路段分布情况,加强重点道路的整治,重点安排巡逻民警执勤监管。 
  2.抓好重点交通违章的集中整治。进一步完善公路巡逻民警勤务考核机制,保障上路的执勤时间,落实执勤责任制,提高识别发现违章的能力和执法水平。重点交通违章整治继续执行“春运”期间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一律依法严格处罚。同时,要认真研究落实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强化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 
  3.加大科技装备建设,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以集中整治为开端,强化违章信息网络传递工作,逐步提高利用网络异地查询违章信息、事故信息的能力。各地要根据本地公路交通的实际情况,逐步装备必要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在干线公路设置监控系统,为路面取缔违章提供依据。国道、省道沿线的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中队应当至少装备酒精检测仪、测速仪各1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配备1至2辆巡逻车。 
  通过集中整治重点道路和重点交通违章行为,至今年底,要实现在已建成“平安大道”的公路上,无证驾驶等八项重点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因重点交通违章造成的特大事故下降10%以上,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在省道县乡公路,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重点交通违章造成的事故下降10%以上;违章信息转递率达到90%,跨省违章信息转递达80%的目标。 
  (二)全面排查事故隐患,迅速落实整改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2001年排查出的84处事故多发点段,研究制定整改的实施意见报告当地政府,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目标、措施和要求,提交给交通部门完成主要治理任务,主动当好交通部门的参谋,切实做到事故多发点段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1.要跟踪2001年事故多发点、段的整改,统计和整理事故持续发生的情况,继续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交通部门加快整治进度,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2.2001年尚未整改的事故多发点、段继续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切实吸取教训,加快整治。 
  3.排查2002年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 
  (1)省交警总队负责排查事故多发点、段的重点是:2001年以来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公路点、段;高速公路一次多辆车相撞的事故发生地路段;因缺乏电子显示牌、可变标志、报警电话等设施,不能及时报警和提示后方车辆,导致连续追尾事故的高速公路路段。 
  (2)设区市交警支队排查事故多发点、段的重点是:2001年以来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公路点、段和年内3次以上规律性多发死亡事故的点、段;二级以上新(改)建公路,未划设中心隔离线或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的,或虽设置隔离设施,但开口过多或影响视线,发生3次以上规律性多发伤亡事故的点、段。 
  (3)县(市)交警大队排查事故多发点、段的重点是:2001年以来,2次以上规律性多发伤、亡事故的县、乡公路点、段。 
  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 
  (1)二级以上新(改)建公路缺乏交通标志、标线,未划设中心隔离线或未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的路段;或隔离设施开口过多或不合理,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点、段; 
  (2)三级以下公路弯道半径、超高等不符合标准,严重缺乏交通标志,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点段; 
  (3)公路易受气象、意外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路面损毁、坍塌、滑坡、落石、泥石流等情况的路段;因改、扩建公路不设置标志或标志不明确,以及公路养护、维护不及时,堆物、挖掘形成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2002年排查出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治理意见,要在今年7月底前通报交通部门。 
  今年要加快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努力实现2001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全省应完成治理70%;2002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全省完成治理50%以上的目的。通过今年治理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工作,要使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设计、施工、使用过程中遗留的交通安全隐患逐步消除,同一事故形态的规律性多发死亡事故明显减少。 
  (三)全面开展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安全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防止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5至6月,在全省集中整治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以及违反规定载人载物、摩托车不戴头盔、农用运输车人货混装及非法载客、摩托车及农用运输车带病行驶等违章行为,强化对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交通安全监管的力度,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全省取缔农用运输车非法载客。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取缔农用运输车载客运输的通告》,务必于6月底前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一律退出市场,消除安全隐患。 
  (四)从严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消除事故隐患。 
  结合200年机动车年检工作,各地要对在用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检验标准,采取检测线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检验。 
  1.对大、中型(座位、卧铺)客车要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设施是否齐全,有无擅自增加座、卧铺位和其他非法改装。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标准或擅自改装的,以及卧铺客车未按规定改装或未按规定重新核定,擅自改装阻碍安全门通道的,一律不予审验,滞留机动车行驶证,责成车辆所有人立即修复、恢复原状,符合要求后再检验。 
  2.对大型货车要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性能、外廓尺寸、实际载核和易改装部位。凡发现不合要求,擅自改装、“大吨小标”等安全隐患,一律滞留行驶证,责成车辆所有人立即修复重新核定后再检验。 
  3.各执勤大、中队要加强路面监控。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要一律扣留行驶证,通知车辆所有人办理报废注销手续,防止继续上路;对报废车辆一律扣留强制解体;对当年未参加年检的车辆,滞留行驶证,督促其参加年检;对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要扣留机动车和行驶证,按规定处罚后,再督促其年检。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检验,或到期报废不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告车辆牌号和车辆所有人情况。 
  4.要落实机动车检验工作岗位责任制,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见证不见车”。通过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严格检查,消除车辆的机械隐患和非法改装;督促报废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恢复车辆的实际核载,教育和督促有车单位、车辆所有人认真维护保养车辆。全面提高在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至今年年底,机动车辆的年检率达到90%以上。 
  (五)全面加强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和审验工作,减少事故危害。 
  1.严格初学或增驾驾驶员的考试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道路特点,对初学或增驾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驾驶员,增加考试的难度。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道路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必须在公路进行;对增驾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的考试,增加桩考。 
  2.逐步实行“升级制”考试。针对驾驶员驾驶不同车型车辆的风险程度,不同车型实行不同难度的考试方法;同时在驾驶员年审中增加违章、事故驾驶员的复考科目和难度,强化对驾驶员的考试和管理工作。 
  3.加强客运车辆驾驶员资格的审查,连续发生交通事故或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或交通违章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员,一律不准其参加客运车辆驾驶。 
  4.要结合驾驶员2002年度定期审验,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和事故记录的审查。对违章或事故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一律扣留驾驶证正、副本,并集中办学习班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和考试。对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驾驶员违章或事故记录达到12分的,增加桩考或路考,考试不合格的,一律注销大型客、货车准驾资格。对驾驶证两年以上未年审的,一律扣留驾驶证,通知车籍所在地注销其驾驶档案。 
  通过对初学和增驾大型货车、大型客车驾驶员的严格考核和驾驶员年审工作,增加初学和增驾大型货车、大型客车驾驶员的考试难度和驾驶员违章记录、事故记录的审查、考核,增强初学、增驾驾驶员的操作技能及综合素质,提高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治理整顿的浓厚氛围。 
  1.各地要精心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好5月10日至7月31日在全国农村开展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组织好5月10日的全国统一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组织好9月2日至11月30日在城市开展的“交通安全进社区”活动,组织好9月2日至8日的“全国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 
  2.结合6月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突出交通安全宣传,组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百万公民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组织中小学交通安全知识电视大奖赛;举办大型“江西安全行车警示录”图片巡回展;6月9日在南昌八一广场举行的省、市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展版和咨询活动。 
  3.各地要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和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的组建工作,建立驾驶员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再教育机制,充分发挥两个协会的作用。 
  4.抓好公路沿线乡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新建(改)公路沿线的农村、乡镇,广泛宣传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的交通特性、通行安全和交通安全自我保护知识。 
  5.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企业(单位)、交通安全社区”的创建活动,扩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面。结合贯彻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标准和《公民行车、走路文明安全公约》和《驾驶员文明行车公约(或标准)》等群众自律规范,使全体交通参与者现代交通知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明显提高;公路沿线广大农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知识有基本了解,懂得行车、乘车、走路的安全要求,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单位)职工(职员)安全开车、安全走路的意识明显提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安全;城市居民参与交通遵章守纪的安全文明程度进一步得到提高。 
  三、有关交通违章处理和处罚依据 
  (一)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1分;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 三十六 条第(八)项规定,暂扣车辆。 
  (二)摩托车逆向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6分。 
  (三)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2分。 
  (四)摩托车越坐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1分。 
  (五)无证驾驶的,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驾驶人处以15日治安拘留,并暂扣车辆。 
  (六)驾驶无牌无证车、报废车、非法拼组装、改装车上路行驶的,依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 三十六 条第(十一)项规定,暂扣车辆,对驾驶人记12分。 
  (七)农用运输车非法客运的,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精神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 三十六 条第(十)项的规定,暂扣车辆,记12分。 
  (八)农用运输车人货混装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2分。 
  (九)对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15日以下的拘留;货运车辆超载30%以上的驾驶员,处以吊销驾驶证。 
  (十)疲劳驾驶的,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精神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 三十六 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驾驶员一律强制就地休息,并暂扣机动车。 
  (十一)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十二)违章停车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四)项、第 八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十三)不按规定超车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吊扣12个月以下驾驶证。 
  (十四)夜间违章使用灯光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奖励和处罚 
  省公安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2002年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评比,对实现了200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目标的设区市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实现200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目标的设区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面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发扬光荣传统,增强政治责任感,主动工作,勇挑重担,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全力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二)建立防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社会工程,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涉及道路建设、车辆生产、运输管理、交通管理、宣传教育等部门。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交通事故多发的问题,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加大对预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使今年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见到成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的交通事故预防整治工作。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整改措施,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由省交警总队进行倒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肃追究交通肇事者、企业和有关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 
  各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要在今年年底前形成书面总结,及时上报省公安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关于2002年度各市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目标(附表略)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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